香港公司提供服務給境內公司,有代扣代繳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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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營改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營改增實施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根據上述規定,雖然香港公司是在中國境外為中國境內公司提供服務,但是接受服務方是中國境內公司,香港公司屬于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應該在中國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改增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
(四)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境內公司負有扣繳義務,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根據《營改增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中明確指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無論以境內代理人還是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抵扣稅款均為接受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