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修訂商業公司法 幾個重要變更值得注意
BVI修訂商業公司法 幾個重要變更值得注意
2012年7月16日,BVI通過了商業公司法的修訂案,此修訂案將于2012年10月15日生效。其中幾個重要變更值得您注意:
1、 公司若已經擁有外國名稱及英文名稱,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具體說明,并且對其進行 證實和指定。
2、 希望添加或變更外國名稱的公司,需要于公司章程重新聲明并存檔。
3、 希望撤銷外國名稱的公司,需要在公司事務注冊署備案并提交經修改的公司章程,在此之后,公司將會收到一份撤銷外國名稱的證書。
注:如果是與已經存在或預留的名稱相同或非常相近的外國名稱,則不能通過注冊審批也無法成功登記。
可再次使用的公司名稱:
在下列幾種情況下,已經被其他公司注冊過的名稱可以再次使用:
1、 如果一個公司變更了公司名稱,那么被變更的公司名稱在以下情況可被另一間公司再次使用:
(1) 一間公司名稱變更7年后;或
(2) 一間公司以書面形式同意并且注冊局認為符合以下條件:
A)一間公司將業務或者部分業務出售給了另一間公司是真實有效的;或
B)一間公司與另一間公司是附屬關系;或
C)一間公司名稱變更3年后。
注:如果公司已經變更了名稱,在這個名稱或者與之相似的名稱沒有被另一間公司申請之前,可以再次使用這個名稱或者與之相似的名稱。
2、 如果一個公司已經結束,那么其公司名稱在以下情況可被另一間公司再次使用:
(1) 解散的公司:公司一旦解散,從解散之日起,公司失去對名稱的所有權,其名稱可再次使用。
(2) 終止或變更管轄區的公司:
A)公司終止滿7年之后,名稱可以被注冊;
B)公司已經終止,但是公司名稱或者與之相似的名稱還沒有被第二間公司注冊,而公司希望可以在BVI繼續經營,可以使用之前的名稱或者與之相似的名稱。
(3) 破產的公司:
A)當一間破產公司的生意或者大部分生意被賣給了另外一間想使用此公司名稱的公司時,該破產公司名稱可以被使用;或
B)BVI法院允許另外一間公司使用此名稱時,該破產公司名稱可以被使用。
注:一間公司的名稱不允許兩間以上的公司使用或者注冊;或者在七年內使用次數多過兩次。
1、 出任:候補董事需要簽署書面同意書以出任候補董事。
2、 終止:在終止聘任的通知書送達公司后,候補董事的終止才能生效。
權利與責任:
1、 不能作為任命他們的董事之代理人行事;
2、 需要承擔授信責任,且需要對其擔任候補董事的作為和不作為負責;
3、 與任命他們的董事的行使權力效力一致;
4、 具有簽署書面決議書的權力。
2、 如承押記人在BVI以外的地方申請BVI 的押記登記,需委派一位在BVI的人士接收注冊處的通知書。
(1)公司或附屬公司的董事,或在公司清算前2年內曾擔任公司或附屬公司的董事,或與其有密切關系的家庭成員;
(2)在公司打算清算前2年內曾在此公司或者附屬公司擔任公司管理層的人,或與其有密切關系的家庭成員;
(3)未解除債務的破產人;
(4)在其他國家法律下,無權或被限制成為清盤人的人;
(5)未成年人。
2、 當前或過去曾經是BVI內受規管企業(如:銀行、信托公司)需委托持牌的BVI破產執行人為其公司的清盤人;而保險公司、金融服務公司及保險中介等則不需要。
3、 聘請自愿清盤人是從向BVI公司事務注冊署提交聘任通知之日開始,而不是批準 聘任的決議通過之日開始。自決議通過之日起14日內未能提交聘任通知書,則決議無效。
作為最流行的SPV之一,BVI商業公司被國際投資者廣泛使用。此次BVI商業公司法的修訂,在有序的基礎上進行了適當的放松,使得BVI商業公司的操作更加靈活。這一舉措將使BVI商業公司更有競爭力。

2012年7月16日,BVI通過了商業公司法的修訂案,此修訂案將于2012年10月15日生效。其中幾個重要變更值得您注意:
公司名稱
外國名稱:1、 公司若已經擁有外國名稱及英文名稱,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具體說明,并且對其進行 證實和指定。
2、 希望添加或變更外國名稱的公司,需要于公司章程重新聲明并存檔。
3、 希望撤銷外國名稱的公司,需要在公司事務注冊署備案并提交經修改的公司章程,在此之后,公司將會收到一份撤銷外國名稱的證書。
注:如果是與已經存在或預留的名稱相同或非常相近的外國名稱,則不能通過注冊審批也無法成功登記。
可再次使用的公司名稱:
在下列幾種情況下,已經被其他公司注冊過的名稱可以再次使用:
1、 如果一個公司變更了公司名稱,那么被變更的公司名稱在以下情況可被另一間公司再次使用:
(1) 一間公司名稱變更7年后;或
(2) 一間公司以書面形式同意并且注冊局認為符合以下條件:
A)一間公司將業務或者部分業務出售給了另一間公司是真實有效的;或
B)一間公司與另一間公司是附屬關系;或
C)一間公司名稱變更3年后。
注:如果公司已經變更了名稱,在這個名稱或者與之相似的名稱沒有被另一間公司申請之前,可以再次使用這個名稱或者與之相似的名稱。
2、 如果一個公司已經結束,那么其公司名稱在以下情況可被另一間公司再次使用:
(1) 解散的公司:公司一旦解散,從解散之日起,公司失去對名稱的所有權,其名稱可再次使用。
(2) 終止或變更管轄區的公司:
A)公司終止滿7年之后,名稱可以被注冊;
B)公司已經終止,但是公司名稱或者與之相似的名稱還沒有被第二間公司注冊,而公司希望可以在BVI繼續經營,可以使用之前的名稱或者與之相似的名稱。
(3) 破產的公司:
A)當一間破產公司的生意或者大部分生意被賣給了另外一間想使用此公司名稱的公司時,該破產公司名稱可以被使用;或
B)BVI法院允許另外一間公司使用此名稱時,該破產公司名稱可以被使用。
注:一間公司的名稱不允許兩間以上的公司使用或者注冊;或者在七年內使用次數多過兩次。
候補董事
出任與終止:1、 出任:候補董事需要簽署書面同意書以出任候補董事。
2、 終止:在終止聘任的通知書送達公司后,候補董事的終止才能生效。
權利與責任:
1、 不能作為任命他們的董事之代理人行事;
2、 需要承擔授信責任,且需要對其擔任候補董事的作為和不作為負責;
3、 與任命他們的董事的行使權力效力一致;
4、 具有簽署書面決議書的權力。
押記登記
1、 承押記人或獲授權代表承押記人的人士希望就BVI公司資產提出押記登記申請,或者希望解除,只能由BVI的合資格注冊代理人或執業律師代表承押記人遞交或提出;2、 如承押記人在BVI以外的地方申請BVI 的押記登記,需委派一位在BVI的人士接收注冊處的通知書。
自愿清盤
1、以下人士無權被委任為清盤人:(1)公司或附屬公司的董事,或在公司清算前2年內曾擔任公司或附屬公司的董事,或與其有密切關系的家庭成員;
(2)在公司打算清算前2年內曾在此公司或者附屬公司擔任公司管理層的人,或與其有密切關系的家庭成員;
(3)未解除債務的破產人;
(4)在其他國家法律下,無權或被限制成為清盤人的人;
(5)未成年人。
2、 當前或過去曾經是BVI內受規管企業(如:銀行、信托公司)需委托持牌的BVI破產執行人為其公司的清盤人;而保險公司、金融服務公司及保險中介等則不需要。
3、 聘請自愿清盤人是從向BVI公司事務注冊署提交聘任通知之日開始,而不是批準 聘任的決議通過之日開始。自決議通過之日起14日內未能提交聘任通知書,則決議無效。
公司剔除和解散
一家BVI公司剔除7年(之前為10年)之后,會自動解散。股東及董事名冊登記
現時選擇不登記名冊變更的公司,可以在日后選擇登記名冊的變更。作為最流行的SPV之一,BVI商業公司被國際投資者廣泛使用。此次BVI商業公司法的修訂,在有序的基礎上進行了適當的放松,使得BVI商業公司的操作更加靈活。這一舉措將使BVI商業公司更有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