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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編號:
英屬維京群島 《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法2004》
SAMPLE M&A
公司章程與細則樣本
一間股份有限公司
之
公司章程與細則
二零一三年 月日
在英屬維京群島注冊立案
英屬維京群島 《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法2004》
SAMPLE M&A
公司章程與細則樣本
一間股份有限公司
之
公司章程
1.
定義與釋義
1.
1.除非與主題或內容不一致,否則在本公司章程和公司細則內:
「法令」指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法二零零四年(二零零四年第16號)并包括根據
該法制定的規則;
「公司細則」指本公司的公司細則;
「董事會主席」具有第12條規則所列的特定意義;
「分配」與本公司所作分配予股東有關,指就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向股東或為股東利益
直接或間接轉讓股份以外的資產或向股東或為股東利益而產生的債務,不論透過購入資產、贖回股份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股份、轉讓債務或其他分配,而且分配還包括紅利;
「公司章程」指本公司的公司章程; 「人士」包括個人、公司、信托、已逝人士的資產、合伙商行或非法人的社團; 「處長」指根據法令第229條委任的公司注冊處處長; 「董事決議案」指下列兩者其中一項:
(a) 在一個有效構成并召開的本公司董事會議上,多數出席董事投票贊成通過的一項決議案,但當某董事有多于一票的投票權時,多數票應按他所投的票數計算;或
(b) 經本公司過半數董事以書面或以電傳、電報、越洋電報或其他書面電子通訊方式同意的一項決議案;以此方式同意的書面決議案可包含數份文件包括書面電子通訊,以相同形式由一位或多位董事各自簽署或同意。
「股東決議案」指下列兩者其中一項:
(a) 在一個有效構成并召開的本公司股東會議上,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多數出席會議并有權在會上按其所持股份數目投票的股份持有人投票贊成通過的一項決議案;或
(b) 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多數有權按其所持股份數目投票的股份持有人書面同意的一項決議案;
「鋼印」指已正式采用作為本公司鋼印的任何鋼印; 「證券」指本公司的股票和各類債務,并包括(但不限于)可取得股票或債務的期權、認股權證和權利;
「股份」指本公司已或將發行的股份; 「股東」指名字被納入股東名冊,作為一或多股股份或零碎股持有人士; 「庫存股份」指之前已發行但后來由本公司回購、贖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但未取消的
股份;及 「書面」或任何類似字詞指透過電子、電動、數碼、磁力、光學、電磁、生物特征辨識或光子學方式產生、傳送、接收或儲存的數據,包括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直通電報或電傳復制本,而「以書面方式」一詞將按此釋義作出相應詮釋。
1.
2. 除非內容另有規定,否則在公司章程和公司細則內:
(a) 「規則」指公司細則內的規則;
(b) 「條款」指公司章程內的條款;
(c) 股東投票指投票的股東按其所持股份附帶的投票權投票;
(d) 法令、公司章程或公司細則指法令或經修訂的相關文件或經重新制訂的法令或任何據此訂立的附屬法例;及
(e) 單數字詞已包括復數詞義,而復數字詞亦已包括單數詞義。
1.
3. 除非本文另有定義,否則法令有界定的任何字詞或字句在內容沒有另列規定的情況下,在公司章程和公司細則內將具相同意義。
1.
4. 加入標題只為方便閱讀,詮釋公司章程和公司細則時,不必理會標題。
名稱
本公司的名稱為SAMPLE M&A。除此名稱外,本公司有另一外文字樣名稱。本公司的外文字樣名稱為(公司章程與細則樣本)。
- 狀況 本公司是一間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冊辦事處和注冊代理人
4.
1. 本公司的首個注冊辦事處位于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是首名注冊代理人的辦事處。
4.
2. 本公司的首名注冊代理人是Offshore IncorporationsLimited,地址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4.
3. 本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決議案或董事決議案更改注冊辦事處地點或更換注冊代理人。
4.
4. 更改注冊辦事處地點或更換注冊代理人將在處長登記由公司現任注冊代理人或英屬維京群島法律執業人士代表本公司遞交的更改/更換通告之后生效。
能力與權力
5.
1. 在符合法令和任何其他英屬維京群島法例規定的情況下,本公司可以在不談公司利益的情況下:
(a) 完全有權進行或經營任何業務或活動、作出任何行為或進行任何交易;及
(b) 就第(a)段而言,享有完全的權利、權力和特權。
5.
2. 就法令第9(4)條而言,本公司可以經營的業務沒有受到任何限制。
股份數目和類別
6.
1. 本公司的股份應以美國貨幣發行。
6.
2. 本公司有權發行昀多五萬股某類別的股份,每股票面值一美元。
6.
3. 本公司可以發行零碎股,零碎股與同類別或同組序足一股的股份比較,具相應比例的權利和責任。
6.
4. 本公司可按董事不時通過的董事決議案發行一組或多組順序的股份。
股份權利
7.
1. 每股股份賦予股東:
(a)在股東會議上或就任何股東決議案享有一票的投票權;
(b)按比例分享本公司所發紅利的權利;及
(c)在本公司清盤時,按比例分享本公司分配的多余資產的權利。
7.
2. 在符合公司細則第3條規則的情況下,本公司可以通過董事決議案贖回、購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本公司全部或任何股份。
權利的改變
若于任何時候股份被分成不同類別,依附于任何類別的權利可被更改,而毋須理會本公司是否在清盤中,而只須有不少于百分之五十該類別已發行股份持有人的書面同意或于會議通過決議案便可。
權利不受發行同等股份所改變
任何類別股份的持有人所享權利在該類別股份發行條款沒有另外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不會因增設或發行同等新股而有所改變。
記名股份
10.
1. 本公司只可發行記名股份。
10.
2. 本公司無權發行不記名股份、把記名股份轉換為不記名股份或把記名股份交換為不記名股份。
股份轉讓
11.
1. 除非董事決議拒絕或延遲股份轉讓登記并把原因列于董事決議案,否則本公司必須在接獲按公司細則第6.1條規則所列規定編制的轉讓文書后,把股份受讓人的姓名納入股東名冊。
11.
2. 除非股東未能就股份支付到期款項,否則董事不可決議拒絕或延遲股份轉讓。
公司章程和公司細則的修訂
12.
1. 在符合第8條條款規定的情況下,本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決議案或董事決議案修訂公司章程或公司細則,但在下列情況則不可以通過董事決議案作出任何修訂:
(a)限制股東修訂公司章程或公司細則的權利或權力;
(b)改變股東通過公司章程或公司細則修訂決議案時所須的股東人數百分比;
(c)出現公司章程或公司細則不能被股東修訂的情況;或
(d)修訂第 7、8、9條條款或本條款 (即第12條條款)。
12.
2.公司章程或公司細則修訂將在處長登記由注冊代理人遞交的修訂通告或重訂公司章程與細則后生效。
我們OFFSHORE INCORPORATIONS LIMITED(地址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為根據英屬維京群島法例成立注冊一間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謹于[ ]年[ ]月[ ]日簽署本公司章程。
成立注冊人
………………………………………………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LIMITED 授權簽署人 Rexella D. Hodge
英屬維京群島 《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法2004》
SAMPLE M&A 公司章程與細則樣本
一間股份有限公司
之
公司細則
1. 記名股份
1.1. 各股東均有權要求獲發一張經本公司董事或高級職員或任何獲董事決議案授權人士簽署或已加蓋鋼印的股份證書,列明其持有的股份數目,而董事、高級職員或獲授權人士的簽署和鋼印可以是復印本。
1.2. 接獲股份證書的股東,必須保障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級職員,不會因任何人士以不正當或有欺騙成分的手法利用管有的該股份證書而招致任何損失或責任,并在必要時作出彌償。若某股份證書已損壞或遺失,便要出示已損壞的股份證書或足以證明有關股份證書已失的證據,以及董事決議案規定的任何保障本公司的文件,才可獲發新的股份證書。
1.3. 若多名人士同時登記為任何股份的聯合持有人,則其中任何一名人士均可為領取任何分配而出具有效的收據。
2. 股份
2.1. 股份及其他證券可以在董事通過董事決議案決定的時間,就決議案所定代價和條款向指定人士發行。
2.2. 法令第4 6條(優先購買權)不適用于本公司。
2.3. 股份可以就任何形式的代價發行,包括金錢、期票、或其他金錢或資產供獻的書面同意、不動產業、個人財產(包括商譽和專門知識)、提供的服務或日后服務的合約。
2.4. 發行具票面值股份的代價不應少于其票面值,若要以低于票面值的代價發行具票面值的股份,獲發股份的人士應有責任向公司繳付有關發行價及票面值的差額。
2.5. 除非通過董事決議案列明以下事項,否則股份不能就金錢以外的代價發行:
(a) 就發行股份入賬的金額;
(b) 董事就發行股份的非金錢代價厘定的合理現金現值;及
(c) 董事認為,發行股份的非金錢代價的現金現值不少于就發行股份入賬的金額。
2.
6. 發行任何股份的代價,不論是具票面值或不具票面值的股份,均不應因為下列目的而被視為公司的責任或債務:
(a) 第3及18條條款的償債能力測試;及
(b) 法令第197及209條。
2.
7. 本公司必須保存載有下列數據的名冊(「股東名冊」):
(a) 持有股份的人士的姓名和地址;
(b) 各股東所持有的各類別和各組序股份的數目;
(c) 各股東姓名被納入股東名冊的日期;及
(d) 任何人士不再為股東的日期。
2.
8. 股東名冊可按照董事批準的任何形式編制,但若有關形式為磁力、電子或其他數據儲存形式,本公司必須能夠出示證據,證明名冊內容可被閱讀。在董事另有決定之前,有關磁力、電子或其他數據儲存形式仍屬股東名冊正本。
2.
9. 股東姓名一旦被納入股東名冊,股份即被視為已經發行。
贖回股份和庫存股份
3.
1. 本公司可在董事與相關股東同意的方式及其他條款下購買、贖回或以其他方式獲取并持有其股份,但不得在未經持有將被購買、贖回或以其他方式獲取的股份的股東同意的情況下購買、贖回或以其他方式獲取本公司股份,除非法令或公司章程或公司細則任何其他條文批準本公司在未經他們同意的情況下購買、贖回或以其他方式獲取股份。
3.
2. 只有在有關時間,董事通過董事決議案授權本公司購買、贖回或以其他方式獲取其股份,并聲明董事有理據信納緊隨本公司獲取股份后,本公司的資產價值將高于負債,而且將有能力償還到期債務,本公司才可提出購買、贖回或以其他方式獲取其股份。
3.
3. 法令第60條(獲取本身股份的程序)、第61條(向一或多名股東提出股份收購建議)和第62條(并非按公司意愿贖回的股份)不適用于本公司。
3.4. 本公司根據本規則購買、贖回或以其他方式獲取的股份可被取消或持有作庫存股份,但若該等股份數目超過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則該等股份將被取消,但可予重新發行。
3.5. 如果本公司持有任何股份作為庫存股份,則庫存股份所附帶的一切權利和責任將暫時無效,不得由本公司行使。
3.6. 本公司可以按其通過董事決議案決定的條款和條件(不得在其他情況下與公司章程和公司細則內容不一致)轉讓庫存股份。
3.7. 如某法人團體持有本公司股份,而本公司又直接或間接持有該法人團體的股份,在選舉其董事時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投票權,則該法人團體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所附帶的一切權利及責任將暫時無效,亦不得由該法人團體行使。
4. 按揭及抵押股份
4.1. 股東可以按揭或抵押其股份。
4.2. 如股東以書面方式提出請求,本公司必須把下列數據納入股東名冊:
(a) 說明有關股東持有的股份已被按揭或抵押的聲明;
(b) 承按人或承押人姓名;及
(c) (a)和 (b)分段所列數據被納入股東名冊的日期。
4.3. 在下列情況下,已被納入股東名冊的按押資料可被取消:
(a) 承按人或承押人或任何獲授權代表其行事的人士書面同意;或
(b) 董事接獲令其滿意,證明由按揭或抵押所保證的責任已經完結的證據,以及董事認為有需要或適宜出具保障本公司的文件。
4.4. 股份按揭或抵押數據已根據本規則被納入股東名冊后,在未經有關承按人或承押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
(a) 該等資料相關股份均不得被轉讓;
(b) 本公司不得購買、贖回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任何該等股份;及
(c) 不得就該等股份發行替代股份證書。
5. 沒收
5.1. 在發行時未繳足股款的股份須受本規則列明的沒收條款所約束。
5.2. 未能就股份繳款的股東將獲發一張列明付款日期的催繳款項書面通告。
5.3. 第5 .2條規則所述催繳款項書面通告必須指定一個不早于該通告發出當日起計十四天的日期,規定通告列明的款項必須在該日期或之前繳付,并說明若在通告指定時間或之前仍未付款,相關股份或該等股份的任何部份將可能被沒收。
5.4. 如果書面通告已根據第5 .3條規則所列規定發出,而有關股東仍未能遵照通告的要求行事,董事可在該股東繳款前隨時沒收并且取消通告所指的股份。
5.5. 如果某股東的股份已根據第5 .4條規則的規定被取消,本公司將沒有責任向該股東退還任何款項,而該股東也毋須再向本公司履行任何責任。
6. 股份轉讓
6.1. 在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情況下,股份轉讓人可把一張經其簽署并列明受讓人姓名和地址的轉讓文書送交本公司,以登記轉讓股份。
6.2. 受讓人姓名被納入股東名冊后,股份轉讓即告生效。
6.3. 如果本公司董事信納某轉讓文書已獲有關人士簽署,但已遺失或損壞,則董事可以通過董事決議案決定:
(a) 接納他們認為合適的股份轉讓證明;及
(b) 即使沒有轉讓文書,仍把受讓人的姓名納入股東名冊。
6.4. 在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情況下,即使已故股東的遺產代理人在轉讓股份時并非股東,仍可轉讓股份。
7. 股東會議和他們的同意
7.1. 本公司董事可在他們認為有需要或合適的時候,以他們認為必要或合適的方式在英屬維京群島或其他地方召開本公司股東會議。
7.2. 假如有權就會議上處理的事務行使百分之三十或以上投票權的股東提出書面要求,董事必須召開股東會議。
7.3. 召開會議的董事必須就股東會議給予下列人士不少于七天通知:
(a) 在通告發出當日姓名已被納入股東名冊及有權于會上投票的股東;及
(b) 其他董事。
7.4. 召開股東會議的董事可以把發出會議通告當日或通告指定的其他不早于通告發出當日的日期定為記錄日期,以決定哪些股東有權在會上投票。
7.5. 如果持有有權就股東會議處理的所有事宜投票的全部股份中不少于百分之九十的股東同意毋須發出會議通告,則違反通告分發規定而召開的會議仍然有效,故就此而言,股東出席會議將被視為就其所持有的股份同意毋須發出會議通告。
7.6. 即使召開會議的董事因無心之失而未能向某股東或另一名董事發出會議通告,或某股東或另一名董事收不到有關通告,會議仍然有效。
7.7. 股東可派代表出席股東會議,代表可在會上代表股東發言和投票。
7.8. 在某委托投票書指定代表將出席的會議上,有關人士必須在會議開始前在指定的開會地點出示有關委托投票書,該代表才可以在會上投票。會議通告可指定代表必須出席的其他或額外會議地點或時間。
7.9. 委任代表的委托投票書應根據下列格式或會議主席接納為足以正確地反映股東委任有關人士為代表的意向的任何其他格式撰寫。
[公司名稱]我/我們是本公司的股東,特此委派……………,地址…………或(如其未能出席)
委派…………,地址……………,在二零……年……月………日召開的股東會議,以及其經休會后續開的任何會議上代表我/我們投票。 (在此處列出任何投票限制條件。) 在二零………年……月……日簽署 ……………………………
股東
7.10. 下列規定適用于聯合股份持有人:
(a) 如兩名或以上人士聯合持有股份,各人均可親自或派代表出席股東會議,并可在會上以股東身份發言;
(b) 若聯合持有股份的股東中,只有一人親自或派代表出席會議,他/她可代表所有其他聯合持有股份的股東投票;及
(c) 若兩名或以上聯合持有股份的股東親自或派代表出席會議,他們必須同以一票表決。
7.11. 如某股東以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參與股東會議,而且能與所有出席會議的股東互相溝通,將被視為已出席該股東會議。
7.
12. 假如在股東會議召開時,不少于百分之五十有權就在會議上考慮的股東決議案進行表決的股份持有人親自或派代表出席會議,則該股東會議將被視為有效構成。法定人數可能只由一名股東或代表組成,有關人士可通過股東決議案,并簽署證明書。如該人士為一名代表,則有關證明書連同代表委任表格將構成有效的股東決議案。
7.
13. 如在指定開會時間兩小時內,出席會議人數仍未達法定人數,而且會議乃股東要求召開,則會議將予解散;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會議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在會議原應舉行的司法管轄區內同時同地或在董事可能決定的其他時間和地點舉行。若在延會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內,不少于三分之一有權就會議上考慮的事宜進行表決的股份或各類別或組序股份持有人親自或派代表出席會議,股東人數將達法定人數,否則會議須予解散。
7.
14. 股東會議由董事會主席主持。假如董事會沒有主席或董事會主席未能出席會議,出席的股東應互選推舉會議主席。若股東因任何原因無法選出會議主席,應由出席會議而且擁有昀多具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其代表主持會議。若未能以此方式選出會議主席,則由出席會議而昀資深的個人股東或股東代表擔任會議主席。
7.
15. 會議主席可經出席會議人士同意,把任何會議由一開會時間或地點順延至另一開會時間或地點,但在任何延會上只可處理產生該次延會的原會未完成的事宜,不得處理任何其他事務。
7.
16. 在任何股東會議上,主席負責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決定完成任何決議案的表決,其決定須在會上宣布并記錄在會議紀錄。若主席對提呈的決議案的表決結果有任何疑問,應以投票方式(包括就有關決議案所投的所有票)重新表決有關決議案。若主席沒有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親自或派代表出席會議的任何股東如對會議主席宣布的任何表決結果有異議,可在有關結果宣布后隨即要求投票表決,此時,主席必須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在任何會議進行投票的結果,都應在會上宣布及正式記錄在會議紀錄。
7.
17. 在符合本規則所載有關人士委任代表(個人除外)的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任何人士代表或為股東發言的權利須由構成或衍生該人士存在的管轄法律及有關文件決定。當有疑問時,董事可秉誠行事,咨詢任何合資格人士的法律意見,除非及直至一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作出任何其他裁決,否則董事可以依賴并依據有關意見行事而不必向任何股東或本公司負上任何責任。
7.
18. 身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個人除外),可以透過其董事或其他監管機構的決議案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人士,代為出席任何股東會議或任何類別股份的股東會議,有關獲授權人士有權行使其代表的股東作為個人可以行使的相同權力。
7.
19. 出席代表或代表任何人士(個人除外)的人士在會議上投票時,會議主席可要求該等人士出示一份經公證人確認的授權文件副本,該副本應在有關要求提出后七天內呈交,否則由該代表或代表合資格人士投的票將不予接受。
7.
20. 本公司董事可出席任何股東會議并在會上發言,亦可出席由任何類別或組序股份持有人組成的任何其他會議并在會上發言。
(i)該位人士辭去備任董事的職位,或
(ii)唯一股東/董事以書面方式撤銷提名;或
(b) 提名該位人士的唯一股東/董事以不包括其過世的其他理由中止出任本公司唯一股東/董事的職位。
8.
11. 本公司必須保存包括下列數據的董事名冊:
(a) 本公司董事或被提名為本公司備任董事的姓名和地址;
(b) 名列董事名冊的董事獲委任為本公司董事或被提名為本公司備任董事的日期;
(c) 名列董事名冊的董事不再是本公司董事的日期;
(d) 某位人士被提名為本公司備任董事的日期經已無效;及
(e) 法令規定的其他數據。
8.
12. 董事名冊可按照董事批準的任何形式編制,但若有關形式為磁力、電子或其他數據儲存形式,本公司必須能夠出示證據,證明名冊內容可被閱讀。在通過董事決議案另作決定之前,有關磁力、電子或其他數據儲存形式仍屬董事名冊正本。
8.
13. 董事可通過董事決議案,就有關董事以任何身份為本公司作出的貢獻厘定董事酬金。
8.
14. 董事不必持有股份以出任董事一職。
8.
15. 董事可不時藉存放于本公司注冊辦事處的書面文書委任另一位董事或另一位沒有喪失出任董事資格的人士根據法令第111條作為其候補:
(a) 行使該委任董事的權力; 及
(b)履行該委任董事的職責。
在該委任董事缺席的情況下作董事的決定。
8.
16. 除非以書面同意出任為候補董事,否則沒有人可被委任為候補董事。待書面委任通知存放于本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時,該候任董事的委任方告生效。
8.
17. 該委任董事可在任何時間終止或更改其候補董事的委任。候補董事的委任更改或終止需待該終止或更改委任通知存放到本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時方告生效,除非是董事逝世或停止出任董事職位,則其候補委任亦隨即停止或終止,無需通知。
8.
18. 一名候補董事無權委任另一位候補董事,不論屬委任董事的候補或是候補董事的候補。
7.21. 股東在某會議上可以采取的行動,同樣可通過以書面方式同意的決議案予以進行,而且毋須任何通告,但如果任何股東決議案并非由全體股東一致書面同意通過,沒有同意該決議案的所有股東應獲發有關決議案副本一份。同意書可以復本文件形式發出,每份復本由一或多名股東簽署。若同意書有一或多份復本,但復本所載日期各有不同,則簽署復本同意決議案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數目一旦足夠構成股東決議案,他們簽署當日便是決議案的生效日期。
8. 董事
8.1. 根據法令,本公司首任董事須由首名注冊代理人于本公司成立注冊日的六個月內委任,其后則通過股東決議案或董事決議案選出董事。
8.2. 除非某人士已書面同意出任董事、候補董事或接受提名為備任董事,否則不得獲委任為本公司董事、候補董事或備任董事。
8.3. 根據第8 .1條規則,董事人數昀少一人,人數并沒有上限。
8.4. 董事任期(如有)由委任有關董事的股東決議案或董事決議案規定,或直至有關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去世、辭職或被免職。若無定明董事任期,則有關董事將留任直至其去世、辭職或被免職為止。
8.5. 某董事可通過下列方式被免職:
(a) 不論是否有原因,在某個為把董事免職或包括此目的而召開的股東會議上通過股東決議案,或由本公司有權投票的股東以不少于百分之七十五的票數通過書面決議案;或
(b) 為某原因,在某個為把董事免職或包括此目的而召開的董事會議上通過的董事決議案。
8.6. 某董事如欲辭任,可以書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并將在本公司收到有關辭職通告當日或在通告指定較后的其他日期生效。若某董事根據法令不合資格或變得不合資格擔任董事,便必須辭去董事職務。
8.7. 董事可隨時委任任何人士為董事,以填補職位空缺或加入董事會。若董事委任某人士為董事以填補職位空缺,任期不得長于原任職者辭去職務后所剩余的任期。
8.8. 董事職位可因董事去世或在其任期屆滿前停止擔任董事一職而出缺。
8.9. 若本公司只有一名個人股東,而該名股東亦是本公司唯一董事,該名唯一股東/董事可以書面方式提名一位沒有被撤銷出任本公司董事資格的人士為本公司備任董事,以代替本公司唯一董事去世時出任其職位。
8.10. 提名一位人士出任本公司備任董事將于下列情況無效:
(a) 提名該位人士的唯一股東/董事仍在世
8.19. 候補董事在出席任何董事會議及簽署任何書面董事決議案上和其委任董事擁有相同的權力。除非在候補委任通知,或在委任更改通知上另有述明,如根據本細則通知一名董事批準決議案將引致不當延誤或困難,其候補董事(如有)有權代表該董事表示同意。候補董事行使任何委任董事的權力時如同委任董事行使般有效。候補董事并不是委任董事的代理人,并需為自己作為候補董事的作為及不作為負責。
8.20. 候補董事酬金(如有)應按候補董事及委任董事的協議般,由委任他(如有)的董事酬金支付。
9. 董事的權力
9.1. 本公司的業務與事務均由本公司董事管理、領導或監管。本公司董事擁有管理、領導或監管本公司業務與事務所需的一切權力。董事可支付本公司成立注冊所有初期和相關費用,并可根據法令或公司章程或公司細則行使不必由股東行使的所有本公司的權力。
9.2. 各董事應為正當目的行使其權力,并不得做出或向本公司同意做出違反公司章程、公司細則或法令的事情。各董事在行使其權力或履行其職責時,應以董事認為符合本公司昀佳利益的方式秉誠行事。
9.3. 若本公司是一間控股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本公司董事在行使其權力或履行其董事職責時,可以其認為符合該控股公司昀佳利益(即使并非符合本公司的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9.4. 任何本身是法人團體的董事均可委任任何個人成為其正式授權代表,代表其出席董事會議、簽署同意書或其他事宜。
9.5. 即使在董事會內存在任何空缺,繼續留任的董事仍可如常工作。
9.6. 董事可以通過董事決議案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以承擔債務、負債或責任,及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者的任何債務、負債或責任提供保證。
9.7. 所有支票、期票、匯票、兌換券及其他可轉讓票據,以及一切就支付予本公司的款項所發收據均須按個別情況,遵照董事決議案不時決定的方法簽署、開發、接納,認可或以其他方式簽立。
9.8. 就法令第1 75條(出售資產)而言,董事可以通過董事決議案,決定任何銷售、轉讓、租賃、交換或其他出售事項是在本公司一般或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而這決定在不具欺詐情況下是昀后決定。
10. 董事議事程序
10.1. 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可向其他各董事發出書面通告,召開董事會議。
10.2. 本公司董事或任何董事委員會可在董事認為有需要或合適的時候,以他們認為有需要或合適的方式在英屬維京群島或其他地方召開會議。
10.
3. 若某董事以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參與董事會議,而且能與所有出席會議的董事互相溝通,將被視為已出席該董事會議。
10.
4. 如要召開董事會議,應在會議召開前不少于三天通知各董事,然而,沒有在會議召開前三天通知董事而舉行的董事會議仍屬有效,只要有權在會上投票但沒有出席會議的董事同意毋須發出董事會議通告,就此而言,若某董事出席會議,即表示他同意毋須就董事會議發出通告。即使有關人士因無心之失而未能向某董事發出董事會議通告,或某董事收不到有關通告,會議仍然有效。
10.
5. 假如董事會議開始時,不少于半數董事親自或派替任人出席會議,該董事會議在各方面均被視為有效構成,除非董事會只有兩名董事,則法定人數為二人。
10.
6. 若本公司只有一名董事,本文所載有關董事會議的條文將不適用,但本公司唯一的董事將全權代表本公司處理法令、公司章程或公司細則沒有規定必須由本公司股東處理的一切事務。該名唯一董事須就所有必須通過董事決議案決定的事宜,以文字記錄并簽署有關摘要或備忘錄,以取代會議紀錄。該等摘要或備忘錄將就各方面而言,均構成有關決議案的足夠證明。
10.
7. 本公司各董事會議將由出席會議的董事會主席主持。假如董事會沒有主席或董事會主席未能出席會議,出席的董事應互選推舉會議主席。
10.
8. 董事或董事委員會在某會議上可以采取的行動,同樣可以根據過半數董事或董事委員會過半數成員以書面或電傳、電報、越洋電報或其他書面電子通訊方式通過的董事決議案或董事委員會決議案予以進行,視情況而定,毋須任何通知。以此方式同意的決議案可包含多份文件,包括書面電子通訊,以相同形式由一或多名董事各自簽署或同意。若同意書有一或多份復本,而且復本所載日期各有不同,則昀后一名董事簽署復本同意決議案當日,便是決議案的生效日期。
委員會
11.
1. 董事可通過董事決議案成立一或多個由一或多名董事組成的委員會,并授予委員會一或多項權力,包括加蓋鋼印的權力。
11.
2. 董事無權向董事委員會授予以下權力:
(a) 修訂公司章程或公司細則;
(b) 成立董事委員會;
(c) 向董事委員會轉授權力;
(d) 委任或免除董事;
(e) 委任或免除代理人;
(f) 批準收購合并或相關安排;
(g) 作出有償債能力的聲明或批準清盤計劃;或
(h) 作出決定緊隨本公司的建議分配后,本公司的資產價值將高于負債,而且將有能力償還到期債務。
11.
3. 第11.2(b)和(c)條規則沒有禁止董事委員會在委任有關委員會的董事決議案或其后通過的董事決議案批準的情況下,委任附屬委員會并向附屬委員會轉授董事委員會可行使的權力。
11.
4. 由兩名或以上董事組成的董事委員會的會議和議事程序,在作出必要的修正后,必須受公司細則所載規管董事議事程序的條文所管限,只要該等條文未被成立有關委員會的決議案中任何條文所取代。
11.
5. 向董事委員會轉授權力的董事,仍要對委員會行使有關權力的行為負責,除非董事在委員會行使權力之前一直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委員會行使權力時,會根據法令規定本公司董事應盡的職責行事。
高級職員和代理人
12.
1. 本公司可在其認為有需要或有利時通過董事決議案委任高級職員。該些高級職員將包括董事會主席、總裁和一或多位副總裁、公司秘書和司庫,以及不時被認為有需要或有利的其他高級職員。同一人士可以同時出任任何數目的職位。
12.
2. 高級職員將執行其被委任時規定的職責或其后經過董事決議修訂的職責。如果沒有明確的職責劃分,則董事會主席有責任主持董事和股東會議,總裁則管理公司日常事務,副總裁中昀高資歷的在總裁缺席時代為執行職責,但除此以外按總裁指派執行有關職責,秘書保存股東名冊、會議紀錄冊和公司紀錄(財務紀錄除外),以及確保公司符合適用法律一切程序上的需求,司庫則負責公司財務事宜。
12.
3. 所有高級職員的薪酬將由董事決議案規定。
12.
4. 本公司高級職員將出任至繼任人正式獲委任,但任何經董事選出或委任的高級職員可于任何時間,不論有沒有原因的情況下經董事決議案被免職。本公司任何職位空缺可經董事通過決議案選出填補。
12.
5. 董事可以通過董事決議案委任任何人士(包括董事)成為本公司的代理人。
12.
6. 本公司的代理人具有與董事同等的權力,包括加蓋鋼印的權力,詳見公司細則或委任代理人的董事決議案,但代理人沒有任何下列事項的權力:
(a)修訂公司章程或公司細則;
(b)更換注冊辦事處或代理人;
(c)委任董事委員會;
(d)賦予董事委員會權力;
(e) 委任或免除董事;
(f) 委任或免除代理人;
(g) 厘定董事酬金;
(h) 批準收購合并或相關安排;
(i) 作出有償債能力的聲明或批準清盤計劃;
(j) 作出決定緊隨本公司的建議分配后,本公司的資產價值將高于負債,而且將有能力償還到期債務;
(k) 授權本公司根據英屬維京群島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的法例繼續營運。
12.
7. 委任代理人的董事決議案可授權代理人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行使部分或全部本公司賦予代理人的權利。
12.
8. 董事可辭退本公司委任的代理,亦可取消或變更其獲賦予的權利。
利益沖突
13.
1. 當本公司某董事知悉自己就本公司已經或即將進行的交易涉及利益時,必須實時向本公司所有其他董事披露有關利益。
13.
2. 就第13.1條規則而言,若向所有董事披露,說明某董事是另一實體的股東、董事或高級職員,或與該實體或某人士有受信關系,并且被視為在交易進行或披露交易日期或利益后,就可能與該實體或個人進行的任何交易涉及利益,便算就該項交易涉及的利益作足夠披露。
13.
3. 就本公司已經或即將進行的交易涉及利益的本公司董事可:
(a) 就該項交易有關事宜投票;
(b) 出席會上提及該項交易相關事宜的董事會議,并就會議法定人數被計算為出席會議董事;及
(c) 代表本公司簽署與該項交易有關的文件或以董事身份處理與該項交易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
此外,在符合法令規定的情況下,該董事毋須因其董事身份而就其于該項交易中取得的利益向本公司負責,而該項交易亦不必因任何有關利益關系而被免除。
14. 彌償
14.
1. 在符合下文所列限制的情況下,本公司可就所有支出(包括法律費用),并就所有判決、罰款及和解時付出的款項以及在合理情況下因法律、行政或調查程序而須繳付的相關款項,向下列任何人士作出彌償:
(a) 某人士因身為或曾任本公司董事而成為、曾經或即將成為任何即將進行審訊、待審或已審結的案件(不論屬民事、刑事、行政還是調查性質)涉及的一方;或
(b) 應或曾應本公司要求擔任另一法人團體或合伙商行、合資公司、信托或其他企業的董事,或以或曾經以任何其他身份在該等公司署任職位。
14.
2. 第14.1條規則所述彌償只適用于忠誠為本公司的昀大利益行事,而且在刑事案件中沒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為屬非法的人士。
14.
3. 根據第14.2條規則,某董事以本公司的昀大利益行事若其以下列的昀大利益行事
(a)本公司的控股公司;或
(b)本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股東;
以上兩項均須按個別情況符合第9.3條規則或法令列明的解釋
14.
4. 董事就某人士是否忠誠為本公司的昀大利益行事、有沒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為屬非法作出的決定,若不涉及欺詐行為,就公司細則而言將足以作為昀后決定,但涉及法律問題者除外。
14.
5. 假如任何法律程序因任何判決、法院指令、訴訟雙方和解、任何一方被定罪或提出中止檢控而結束,任何人士不能因此而假設有關人士沒有忠誠為本公司的昀大利益行事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為屬非法。
14.
6. 有關董事就任何法律、行政或調查程序的支出,包括法律費用,在接獲董事或其代表向本公司發出有關繳付該筆根據第14.1條規則,昀終決定董事不符合獲本公司彌償資格的承諾,可由本公司于有關程序終結前預先繳付。
14.
7. 有關前任董事就任何法律、行政或調查程序的支出,包括法律費用,在接獲該前任董事或其代表向本公司發出有關繳付該筆根據本公司認為恰當、并按第14.1條規則及有關條款和條件,昀終決定前任董事不符合獲本公司彌償資格的承諾,可由本公司于有關程序終結前預先繳付。
14.
8. 根據這部份的規則或由此引致的彌償及預繳支出并非不包括任何其他權利,只要某人可按任何協議、股東決議案、沒有涉及利益的董事的決議案或在出任本公司董事的時候,同時正式代替某人的職位及擔任另一職位,均可尋求彌償或預繳支出。
14.
9. 若某人根據第14.1條規則成功就任何根據第14.1條規則的程序抗辯,該名人士可就一切支出,包括法律費用及一切判決、罰款及和解的支出及有關該名人士就該程序承擔的合理費用而獲得彌償。
14.
10.本公司可以為現任或曾任本公司董事、高級職員或清盤人,或者應或曾應本公司要求在另一間公司或合伙商行、合資公司、信托或其他企業擔任董事、高級職員、清盤人,或以或曾經任何其他身份在該等公司署任職位的任何人士購買保險并繼續供款,以防止該等人士被指控或因其身份而承擔任何責任,不論本公司是否有權或可能有權根據公司細則規定就該等責任向該等人士作出彌償。
紀錄
15.
1. 本公司必須把以下文件備存于注冊代理人辦事處:
(a) 公司章程和公司細則;
(b) 股東名冊或股東名冊副本;
(c) 董事名冊或董事名冊副本;及
(d) 過去十年本公司向公司注冊處遞交存盤的所有通告和其他文件副本。
15.
2. 本公司必須把股東和董事名冊正本備存于注冊代理人辦事處,直至董事通過董事決議案另作決定為止。
15.
3. 若本公司只把股東名冊副本或董事名冊副本備存于注冊代理人辦事處,便必須:
(a) 在更改任何一份名冊后十五天內以書面方式通知注冊代理人;及
(b) 就保存股東名冊正本或董事名冊正本的一或多個地點向注冊代理人提供有關實際地址的書面紀錄。
15.
4. 本公司必須把下列紀錄備存于注冊代理人辦事處或董事可能決定位于英屬維京群島境內或境外的一或多個地點:
(a) 會議紀錄和股東決議案,以及各類別股份持有人的股東決議案;
(b) 會議紀錄和董事決議案,以及各董事委員會決議案;及
(c) 鋼印的式樣。
15.
5. 假如本規則所指的任何紀錄正本備存于本公司注冊代理人辦事處以外的地方,而且該存放地點有所更改,則本公司必須于地點更改后十四天內向注冊代理人提供存放本公司紀錄的新地點的實際地址。
15.
6. 本公司根據本規則保存的紀錄必須為書面紀錄,或全部或部份是符合不時修訂或重新制訂的二零零一年的電子交易法《二零零一年第5號》規定的電子紀錄。
19.
2. 本公司可通過股東決議案要求董事定期編制盈虧賬目和資產負債表,以供查閱。該盈虧賬目及資產負債表應分別真確公正地反映本公司于該財政周期的盈利和虧蝕情況,以及真確公正地反映本公司于該財政周期末的資產與負債情況。
19.
3. 本公司可通過股東決議案要求核數師查閱賬目。
19.
4. 第一批核數師須經董事通過決議案委任,其后的核數師可通過股東決議案或董事決議案委任。
19.
5. 核數師可以是股東,但任何董事或其他高級職員于在任期間將不得出任本公司核數師。
19.
6. 本公司核數師的酬金可由董事通過董事決議案厘定。
19.
7. 核數師將審核呈遞股東會議或以其他方式給予股東的盈虧賬目和資產負債表,并在書面報告說明:
(a) 他們認為該盈虧賬目和資產負債表是否已真實公正地分別反映本公司在這段時期的盈虧狀況,以及本公司在這段時期末的資產與負債情況;及
(b) 核數師是否已獲得所需的一切資料和解釋。
19.
8. 核數師報告將附連于公司賬目,并在賬目呈遞的本公司股東會議上宣讀,或以其他方式給予股東。
19.
9. 本公司各核數師均有權隨時獲取本公司賬冊及收據,并在其認為為了履行其核數師職務屬有必要時,向本公司董事及高級職員要求獲得有關資料和解釋。
19.
10.本公司核數師將有權就呈遞本公司盈虧賬目和資產負債表的股東會議獲發通告,并有權出席該會議。
通告
20.
1. 本公司給予股東的任何通告、數據或書面報表,可以面交送達或郵寄方式把有關文件送往各股東在股東名冊上登記的地址。
20.
2. 擬發給本公司的任何傳票、通告、法院指令、文件、法律程序文件、數據或書面報表,可放在或以掛號郵寄方式寄往本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或放在或以掛號郵寄方式寄往本公司的注冊代理人。
20.
3. 有關人士可出示任何傳票、通告、法院指令、文件、法律程序文件、數據或書面報表被送達本公司注冊辦事處或注冊代理人的證據,以證明已向本公司發出有關傳票、通告、法院指令、文件、法律程序文件、數據或書面報表,或出示證據證明有關文件寄出的時間,被確認為在地址正確而且郵費已付的情況下,有關文件按正常寄送過程已在規定的期限內寄達本公司注冊辦事處或注冊代理人。
21.
自動清盤
本公司可通過股東決議案或,根據法令第199(2)條,通過董事決議案委任自動清盤人。
22.
延續
- 押記登記冊
本公司必須把押記登記冊備存于注冊代理人辦事處,載述下列各項由本公司進行的按揭、押記和其他產權負擔事項的詳細數據:
(a) 進行押記的日期;
(b) 押記項目所保證的責任的簡短描述;
(c) 所押記的財產的簡短描述;
(d) 抵押受托人的名稱和地址,或(如沒受托人)承押人名稱和地址;
(e) 押記持有人的名稱和地址,但向不記名人士作保證的押記項目除外;及
(f) 進行押記的文書所載任何數據,禁止或限制本公司日后進行較該項押記優先或與其具同等地位的任何押記項目。 - 鋼印
本公司應擁有一枚鋼印,亦可擁有多于一枚鋼印。本文談及鋼印時,即指董事通過決議案正式采用的各枚鋼印。董事應安全保管鋼印并把鋼印的式樣存放在注冊辦事處。除本文另有明文規定,否則在任何文書加蓋鋼印均應由一名董事或董事不時通過決議案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士簽名見證。董事可以在加蓋鋼印前或后、就任何數目的蓋印給予一般或特別授權。董事可把本公司的鋼印或任何董事或獲授權人士的簽名復印或以其他方式復制在任何文書上,以提供有關鋼印和簽名的復印本,而復印的鋼印或簽名與根據上文所述方式在有關文書上加蓋鋼印或親筆簽名具相同法律效力。 - 分配
18.1. 若本公司董事有合理理由相信,緊隨分配后,本公司的資產價值將高于負債,而且有能力償還到期債務,則董事可通過董事決議案,授權在其認為合適的時間和以其認為合適的金額進行分配。
18.2. 分配可以金錢、股份或其他財產支付。
18.3. 本公司必須根據第2 0.1條規則指定方式,在宣派任何分配時向各股東發出分配通告。董事可通過決議案,把全部在宣派后三年仍未領取的分配沒收,歸本公司所有。
18.4. 分配對本公司而言不附帶任何利息,而庫存股份概不獲派分配。 - 公司賬目及核數
19.1. 本公司必須保存足以顯示及解釋公司交易的紀錄,亦可憑該紀錄隨時合理準確地評定公司的財務狀況。
本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決議案或通過董事決議案,根據英屬維京群島以外某司法管轄區的當地法律規定的方式,繼續以注冊公司形式運作。
我們OFFSHORE INCORPORATIONS LIMITED(地址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為根據英屬維京群島法例成立注冊一間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謹于[ ]年[ ]月[ ]日簽署本公司細則。
成立注冊人
………………………………………………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LIMITED
授權簽署人
Rexella D. Hod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