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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美國于1995年簽署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美利堅合眾國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簡稱“香港與美國稅收協定”。該協定旨在避免企業和個人在兩國之間的所得遭受雙重征稅,并防止稅務逃避和偷漏稅行為。
根據該協定,雙方明確了各自的稅收管轄權,并通過一系列規定避免了在香港和美國之間對同一所得同時征稅的情況。例如,協定規定了居民所得的定義、企業所得的分配規則、利息、股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稅收待遇等。此外,協定還為香港和美國的居民提供了一些稅收優惠,如在美國居住的香港公民可以在香港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以避免雙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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