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商標法的修訂條款
一、是否會產生一部全新的商標法律?
不會。新頒布的法律是在《2001年12月7日西班牙商標法(第17/2001號)》基礎上修訂形成的。2019年1月14日《西班牙商標法》的部分修改條款開始生效。另外2019年4月30日發布了修訂后的《西班牙商標法實施細則》,并于5月1日生效。
二、修訂條款是否適用于所有在西班牙注冊的商標和商號?
不是。新商標法生效前(2019年1月14日)已經注冊的商標商號等,由新法規范;而在2019年1月14日之前已經提交申請但尚未注冊的商標和商號申請,仍然適用修訂前的法律規定,直至其獲得注冊。
三、誰有權提起注冊申請?
新商標法取消了之前對于能夠提出商標或者商號注冊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資格要求。
新法規定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無論其國籍、居住地或營業地,均可提出注冊申請。
四、有關禁止注冊的要求是否有變化?
是的。此次商標法改革改進了禁止注冊特定形式或三維商標的規定。同樣,規定禁止注冊與原產地證明、地理標志、傳統葡萄酒以及其他傳統特色保證等權利保護相沖突的商標,明確禁止注冊包含或復制受保護植物品種基本要素的標志,即在后申請的商標不得包含與植物品種相同或密切相關的物種。
五、為什么取消馳名商標和高聲譽商標的不同規定?
因為新法不再區分馳名商標和高聲譽商標,將二者統一規定在保護具有聲譽的商標和商號一節中,以使西班牙法律與歐盟指令的規定保持一致。
高聲譽商標或商號(為該類商品或服務相當比例的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所有權人有權阻止第三人不當利用或損害在先注冊標志的顯著區別性或聲譽,在相同或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上注冊與該在先注冊標志相同或類似的商標。
六、商標異議程序最重要的變化是什么?
毫無疑問,商標異議程序最重要的一項變革是,規定被異議商標申請人有權要求異議人提供引證注冊商標的真實使用證明(法律依據是,商標自注冊之日起五年之內應當投入真實使用)。
按照這一規定,如果異議人未能提供引證商標的使用證明,又沒有正當理由不使用的,其異議申請將被駁回。
但是,“要求異議人提供使用證明”的規定,只適用于2019年5月1日之后新提交的商標申請。
七、西班牙商標商號的無效和撤銷程序是否有變化?
是的。修訂前,負責注冊商標無效及撤銷程序的主管機關是普通司法法院,即商業法院。
修訂條款生效后,將有西班牙專利和商標局直接管轄注冊商標的無效和撤銷程序,程序成本也將隨之降低,但是商標侵權訴訟過程中提出的商標無效或撤銷的反訴,仍然由侵權訴訟主審法院審理。
由于此項變革涉及內容廣泛——不僅需要改變西班牙專利和商標局的組織架構和實踐操作程序,還需要修訂《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商標法涉及該部分的修訂條款推遲至2023年1月14日生效。
八、經在先商標權人同意后注冊在后商標,在先商標權人又要求宣告其無效的,如何處置?
此次修訂新增一項重要條款:經在先商標權人明確表示同意后注冊的在后商標,在先商標權人不得再要求宣布在后注冊商標無效或要求撤銷該注冊。
今后,應當特別注意有關撤銷異議的協議、聲明和提議等的措辭,以免其被解釋為已經同意注冊爭議商標,爭議商標權人可依此引用《商標法》前述修訂條款的規定,禁止在先商標權人要求宣告在后注冊商標無效或撤銷該注冊商標。
不會。新頒布的法律是在《2001年12月7日西班牙商標法(第17/2001號)》基礎上修訂形成的。2019年1月14日《西班牙商標法》的部分修改條款開始生效。另外2019年4月30日發布了修訂后的《西班牙商標法實施細則》,并于5月1日生效。
二、修訂條款是否適用于所有在西班牙注冊的商標和商號?
不是。新商標法生效前(2019年1月14日)已經注冊的商標商號等,由新法規范;而在2019年1月14日之前已經提交申請但尚未注冊的商標和商號申請,仍然適用修訂前的法律規定,直至其獲得注冊。
三、誰有權提起注冊申請?
新商標法取消了之前對于能夠提出商標或者商號注冊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資格要求。
新法規定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無論其國籍、居住地或營業地,均可提出注冊申請。
四、有關禁止注冊的要求是否有變化?
是的。此次商標法改革改進了禁止注冊特定形式或三維商標的規定。同樣,規定禁止注冊與原產地證明、地理標志、傳統葡萄酒以及其他傳統特色保證等權利保護相沖突的商標,明確禁止注冊包含或復制受保護植物品種基本要素的標志,即在后申請的商標不得包含與植物品種相同或密切相關的物種。
五、為什么取消馳名商標和高聲譽商標的不同規定?
因為新法不再區分馳名商標和高聲譽商標,將二者統一規定在保護具有聲譽的商標和商號一節中,以使西班牙法律與歐盟指令的規定保持一致。
高聲譽商標或商號(為該類商品或服務相當比例的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所有權人有權阻止第三人不當利用或損害在先注冊標志的顯著區別性或聲譽,在相同或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上注冊與該在先注冊標志相同或類似的商標。
六、商標異議程序最重要的變化是什么?
毫無疑問,商標異議程序最重要的一項變革是,規定被異議商標申請人有權要求異議人提供引證注冊商標的真實使用證明(法律依據是,商標自注冊之日起五年之內應當投入真實使用)。
按照這一規定,如果異議人未能提供引證商標的使用證明,又沒有正當理由不使用的,其異議申請將被駁回。
但是,“要求異議人提供使用證明”的規定,只適用于2019年5月1日之后新提交的商標申請。
七、西班牙商標商號的無效和撤銷程序是否有變化?
是的。修訂前,負責注冊商標無效及撤銷程序的主管機關是普通司法法院,即商業法院。
修訂條款生效后,將有西班牙專利和商標局直接管轄注冊商標的無效和撤銷程序,程序成本也將隨之降低,但是商標侵權訴訟過程中提出的商標無效或撤銷的反訴,仍然由侵權訴訟主審法院審理。
由于此項變革涉及內容廣泛——不僅需要改變西班牙專利和商標局的組織架構和實踐操作程序,還需要修訂《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商標法涉及該部分的修訂條款推遲至2023年1月14日生效。
八、經在先商標權人同意后注冊在后商標,在先商標權人又要求宣告其無效的,如何處置?
此次修訂新增一項重要條款:經在先商標權人明確表示同意后注冊的在后商標,在先商標權人不得再要求宣布在后注冊商標無效或要求撤銷該注冊。
今后,應當特別注意有關撤銷異議的協議、聲明和提議等的措辭,以免其被解釋為已經同意注冊爭議商標,爭議商標權人可依此引用《商標法》前述修訂條款的規定,禁止在先商標權人要求宣告在后注冊商標無效或撤銷該注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