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esop是否可以由在中國工作的員工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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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行權的時候,需要把人民幣換成美元,然后匯到境外購買股票;購買股票后,如果要退出變現,還需要把股票賣掉、拿到美元,然后把美元匯到國內、換成人民幣。
而人民幣換成美元并匯出,以及美元回到國內換成人民幣,這個過程,就是外匯交易。中國是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這種外匯交易必須按照外匯管理局的規定來進行。不符合規定的,銀行不會給辦理外匯購回結匯手續。
員工期權計劃,一般包括簽約、授予期權、行權和退出變現,四個階段。簽約和授予期權,不涉及到實際獲得股票和支付價款,所以可以不受外管局的限制。但是在行權和退出變現階段,涉及到股票轉讓和價款支付,就得被外管局限制了。
中國科技企業大量采取境外架構的模式,在境外設立公司,比如英屬維爾京群島或開曼群島。由境外公司通過VIE架構控制中國公司。境外公司作為融資和上市的主體,中國公司作為實際經營的主體。員工期權計劃一般都是以境外公司的股票為基礎做的。
由于采取這種架構的中國公司太多,員工行權面臨各種問題。于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在2007年的時候,專門針對已經上市的境外公司在境內做股權激勵,規定了外匯如何操作。2012年的時候,國家外匯管理局又頒布了一個新的文件,進一步規范了做法,也就所謂的78號文,全名是《關于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從這個文件名上可以看出來,外管局主要規定了已經上市的境外公司,如果境內員工要做股權激勵,應該如何操作外匯。但是,外管局并沒有規定未上市的境外公司如何操作。所以,就留下了一個隱患。這導致很多沒有上市的公司以外管局沒有規定為由,拒絕為員工辦理行權。
于是,在2014年的時候,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了《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未上市公司的員工期權也是可以辦理外匯登記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外管局還是沒有放開,仍舊辦不了外匯登記。
雖然外管局還不允許為未上市境外公司期權行權開口子,但實踐中很多公司也實際操作了,這是如何做到的呢?
方式一,利用某些地方外管局管理的“漏洞”。國內各地外管管理局對于境外未上市公司的外匯登記掌握尺度不一,部分區域可以辦理外匯登記,但大部分區域拒絕辦理外匯登記。所以不排除有的公司所在地外管局管理相對寬松,利用這個“漏洞”可以解決部分問題。這種方法,不太穩定,所以也不能對其有太高期望。
方式二,以不正當的方式換取外匯行權。雖然外管局規定,員工股權激勵行權需要外匯登記,但是有的公司會配合員工,在不辦理外匯登記的情況下,自行以其他名義換取外匯(如個人旅游等),用換來的外匯行權。但是這種做法不規范,將來容易引發外匯監管上的問題,將來還是需要補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