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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全球稅務透明化,各國之間稅務信息交換,海外資產申報是必然的。隨著中國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跨國經營,以及中國的個人財富也開始全球財富配置。不少高凈值(即凈資產在600萬以上)的客戶原本已通過移民和在離岸屬地設立離岸公司來給自己做一些稅務優化,這個在全球稅務透明化的今天會遇到一些新問題。
全球稅務透明化,簡單講就是政府和企業或者個人之間的一個博弈,企業和個人想辦法少交稅、晚交稅,而政府要求多交稅、早交稅。
像在過去,美國已經通過雙邊稅收協定(doublet-tax agreement)建立了一個全球的征稅系統。這是一個交換協議,它主要是雙邊的。如果一個中國個人,在BVI(英屬維爾京群島)開了一家公司,這家公司在香港開了一個賬戶,而他又在新加坡工作。那么要完成對他以及他的公司征稅,需要四個國家或地區的相互配合。根據老的稅收框架,這樣的配合需要簽6個協定。而且6個雙邊關系的溝通效率是非常低的。因此,逃稅會比較容易。因為中國的政府想知道這個中國人在BVI開了一個公司會很難,知道這家公司在香港有一個賬戶,里面有多少金額就更難。所以,在過去,我們中國的很多高凈值客戶只需要簡單地去海外開一個賬戶就達到稅務優化的目的。
比如隨著大量的美國的富豪把資金放在美國的境外,通過瞞報收入來逃稅,美國政府也開始看破這點,他也同樣沒有能力和精力去追著每個美國人去征稅,所以開始主導推動全球稅務透明化。
美國近來提出了兩個新的名詞,“自動情報交換”AEOI(Automatic Exchange of Imformation),“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Base Erosion Profit Shifting)。粗淺地理解,AEOI是針對個人的,BEPS是針對企業的。和個人財富管理比較有關的就是AEOI。
AEOI包含“海外納稅法案”FATCA(Foreign Account Tax-Compliance Act)和“共同報告標準”CRS(Common Reporting Strandards)。FATCA是AEOI的一部分,它是由美國國稅局在2010年就開始倡導的。美國的目的很明確,它希望強迫全世界各地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理財機構、信托和保險公司等去申報所有美國人在他那里開的銀行賬戶以及里面資金的情況。這樣它就可以根據相關的信息來征稅。實施過程中,美國用了很多復雜的手段,迫使金融機構配合它。比如之前有包括瑞士銀行在內的一些銀行不配合。于是美國會對這些銀行在美國的收入征收30%的預計所得稅。也就是說如果銀行要保護客戶,那么銀行自己來交稅。通過這樣的一個安排,美國達到了要求美國人就他境外收入在美國征稅這樣一個目的。
除了上述手段,由美國主導,G20的巨頭們一起推出了“共同報告標準”CRS(Common Reporting Strandards)。 CRS的目的是提供兩樣東西。第一,它要求在全球范圍之內進行金融賬戶信息交換變成是合法的。銀行之間交換信息,稅務局之間交換信息是合法的。凡是跟他有抵觸的法律都要被改變。比如說瑞士政府的銀行保密相關的法律。在這樣的一個CRS之下,它不得不去通過全民公決,或類似的一些程序去改變它的法律。這個法律基礎高于一切國內法。第二,它有了一套標準告訴我們大家哪些金融機構是需要去報告的,哪些金融信息需要被報告,哪些我們的客戶需要被報告。這樣可操作性就解決了。因為如果光有FATCA,各國政府為什么配合美國政府去做這件事呢?中國工商銀行為什么要把在中國開戶的美國人的賬戶信息告訴美國國稅局呢?瑞士更不會,它有銀行保護法。但是有了CRS就不同了,因為這件事情對大家都有好處。通過CRS,除了美國,各個國家都可以加強海外征收,增加財政收入,何樂而不為呢?
CRS未來對于我們每一個中國的高凈值客戶都有很大的影響。
全球稅務透明化對財富管理的影響
其中中國,香港地區,澳門地區都標出了,它們是第二批簽約的,從2018年開始信息交換。還有一些耳熟能詳的離岸金融中心,包括BVI、開曼、馬耳他、Mauritius(毛里求斯)、盧森堡在第一批就簽了。G20非常重視這些地區,要求這些地區必須簽約。不然的話,未來由這些地區來的投資,或者投向這些地區的投資,都會被科以懲罰性的稅務。所以在這點上大家不要心存僥幸。現在這些原來的離岸避稅天堂會根據G20制定的CRS的規矩去匯報相關的金融信息。2017年上面這批實施,2018年下面這批實施。2016年已經到了,雖然信息交換從2017年開始,但并沒有明確說交換的信息是當年還是上年的。從這點來說,2016年我們應該要提醒我們的客戶,簡單地去海外開一個賬戶,把資產藏在某一個避稅天堂來做稅務優化的做法已經過時了。
針對CRS,很多高凈值客戶依然利用離岸家族信托等一系列手段搭建一個合理的架構來為自己優化稅務,可以使自己遞延甚至免去稅務,當然,這其中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不同人的,不同的目的可以搭建不同的架構。
全球稅務透明化,簡單講就是政府和企業或者個人之間的一個博弈,企業和個人想辦法少交稅、晚交稅,而政府要求多交稅、早交稅。
像在過去,美國已經通過雙邊稅收協定(doublet-tax agreement)建立了一個全球的征稅系統。這是一個交換協議,它主要是雙邊的。如果一個中國個人,在BVI(英屬維爾京群島)開了一家公司,這家公司在香港開了一個賬戶,而他又在新加坡工作。那么要完成對他以及他的公司征稅,需要四個國家或地區的相互配合。根據老的稅收框架,這樣的配合需要簽6個協定。而且6個雙邊關系的溝通效率是非常低的。因此,逃稅會比較容易。因為中國的政府想知道這個中國人在BVI開了一個公司會很難,知道這家公司在香港有一個賬戶,里面有多少金額就更難。所以,在過去,我們中國的很多高凈值客戶只需要簡單地去海外開一個賬戶就達到稅務優化的目的。
比如隨著大量的美國的富豪把資金放在美國的境外,通過瞞報收入來逃稅,美國政府也開始看破這點,他也同樣沒有能力和精力去追著每個美國人去征稅,所以開始主導推動全球稅務透明化。
美國近來提出了兩個新的名詞,“自動情報交換”AEOI(Automatic Exchange of Imformation),“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Base Erosion Profit Shifting)。粗淺地理解,AEOI是針對個人的,BEPS是針對企業的。和個人財富管理比較有關的就是AEOI。
AEOI包含“海外納稅法案”FATCA(Foreign Account Tax-Compliance Act)和“共同報告標準”CRS(Common Reporting Strandards)。FATCA是AEOI的一部分,它是由美國國稅局在2010年就開始倡導的。美國的目的很明確,它希望強迫全世界各地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理財機構、信托和保險公司等去申報所有美國人在他那里開的銀行賬戶以及里面資金的情況。這樣它就可以根據相關的信息來征稅。實施過程中,美國用了很多復雜的手段,迫使金融機構配合它。比如之前有包括瑞士銀行在內的一些銀行不配合。于是美國會對這些銀行在美國的收入征收30%的預計所得稅。也就是說如果銀行要保護客戶,那么銀行自己來交稅。通過這樣的一個安排,美國達到了要求美國人就他境外收入在美國征稅這樣一個目的。
除了上述手段,由美國主導,G20的巨頭們一起推出了“共同報告標準”CRS(Common Reporting Strandards)。 CRS的目的是提供兩樣東西。第一,它要求在全球范圍之內進行金融賬戶信息交換變成是合法的。銀行之間交換信息,稅務局之間交換信息是合法的。凡是跟他有抵觸的法律都要被改變。比如說瑞士政府的銀行保密相關的法律。在這樣的一個CRS之下,它不得不去通過全民公決,或類似的一些程序去改變它的法律。這個法律基礎高于一切國內法。第二,它有了一套標準告訴我們大家哪些金融機構是需要去報告的,哪些金融信息需要被報告,哪些我們的客戶需要被報告。這樣可操作性就解決了。因為如果光有FATCA,各國政府為什么配合美國政府去做這件事呢?中國工商銀行為什么要把在中國開戶的美國人的賬戶信息告訴美國國稅局呢?瑞士更不會,它有銀行保護法。但是有了CRS就不同了,因為這件事情對大家都有好處。通過CRS,除了美國,各個國家都可以加強海外征收,增加財政收入,何樂而不為呢?
CRS未來對于我們每一個中國的高凈值客戶都有很大的影響。
全球稅務透明化對財富管理的影響
其中中國,香港地區,澳門地區都標出了,它們是第二批簽約的,從2018年開始信息交換。還有一些耳熟能詳的離岸金融中心,包括BVI、開曼、馬耳他、Mauritius(毛里求斯)、盧森堡在第一批就簽了。G20非常重視這些地區,要求這些地區必須簽約。不然的話,未來由這些地區來的投資,或者投向這些地區的投資,都會被科以懲罰性的稅務。所以在這點上大家不要心存僥幸。現在這些原來的離岸避稅天堂會根據G20制定的CRS的規矩去匯報相關的金融信息。2017年上面這批實施,2018年下面這批實施。2016年已經到了,雖然信息交換從2017年開始,但并沒有明確說交換的信息是當年還是上年的。從這點來說,2016年我們應該要提醒我們的客戶,簡單地去海外開一個賬戶,把資產藏在某一個避稅天堂來做稅務優化的做法已經過時了。
針對CRS,很多高凈值客戶依然利用離岸家族信托等一系列手段搭建一個合理的架構來為自己優化稅務,可以使自己遞延甚至免去稅務,當然,這其中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不同人的,不同的目的可以搭建不同的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