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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些行業有外商投資限制,比如電信增值服務中外商投資不得超過50%,或傳媒行業不允許外資進入等,因此上市公司無法直接用持股關系hold住境內實體;
(2)即使有些行業允許外資進入了,但外商投資時涉及到商務部、外管局、行業主管機關的多重審批,不僅通過難度大,而且耗時很久。
(3)上市公司hold住境內實體時,涉及到境內利益處境的時候外匯問題也很麻煩;
(4)如果上市公司直接hold住境內實體,那么境內實體在做資產重組、業務變更、股權變動或者有大動作的時候會直接影響上市公司,而且還涉及到披露等一大堆繁瑣的程序性要求;
(5)架構簡單,避稅措施很有限,不好操作。
綜合1的問題來看,在上市公司直接設置幾層關系,最后設置WFOE的意義就在于解決1的問題。但是WFOE在hold住境內實體上一般也不是靠股權控制關系,而是VIE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