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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凡是香港公司,每年所必須要辦理的重要事項之一便是向香港政府申報利得稅。2008/09及其后年度香港政府規定有限公司的利得稅率為凈利潤的 16.5%,無限公司的利得稅率為凈利潤的15%。如果公司該年無經營或經營虧損以及海外盈利,則無需納稅。
說說香港稅制法規
香港稅制由稅務法例和稅收政策兩部分構成:
稅務法例主要是指香港法例第112章的《稅務條例》,它于1947年頒布,規定了物業稅、薪俸稅、利得稅、利息稅4類主要稅種的征收。稅務法例還包括香港法例第20章授權港督頒布的臨時稅務法例,以及其他法例中涉及到的稅收部分,如根據香港法例第111章遺產條例而制訂的《遺產稅條例》。香港稅務局負責執行的稅務法例主要有8個,即:《稅務條例》、《遺產稅條例》、《印花稅條例》、《**稅條例》、《娛樂稅條例》、《商業登記條例》、《酒店房租條例》和《儲稅券條例》。稅務法例規定了稅收征收原理、原則和方法,一經產生,長久不變。
稅收政策由財政司負責制訂,就各稅種的稅率、征免標準等作出規定。稅務政策需要根據每年經濟狀況和政府財政收支情況進行調整,由財政司在每個財政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預算案中提出,經立法局通過后執行。
多年來,香港的經濟情況發生了巨大變化,但低稅的基本方針未變。目前香港共課征15個稅種。其中,直接稅4種,即物業稅、薪俸稅、利得稅、遺產稅4種直接稅。且11種間接稅中較重要的有差餉、印花稅、消費稅、**稅、娛樂稅等。在很長時間內,香港間接稅占主要地位。70年代以后,間接稅的比重才逐漸被直接稅超過。香港當局只行使單一的地域管轄權,不行使居民管轄權。對于香港居民和非居民,都只就其來自香港的所得征稅,而且稅率很低,比國際一般稅負低一半以上。香港居民不會因稅收管轄權重疊而引起雙重征稅,但對于非居民則可能造成雙重征稅。對此,香港當局除與美國簽訂《航運公約》涉及有關稅收事項外,還對英聯邦成員國公司做出了寬減規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中國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后,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其財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征稅。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特區政府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收事務。
香港稅法總體而言比較寬松。對違法者的懲處一般采取罰款形式,嚴重者如果追究刑事責任,判處監禁最高也在三年以下。相比中國內地頻繁動用長期徒刑甚至動用死刑(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而言,寬嚴程度可謂天壤之別。
香港實行立法、司法與行政三權分立。在稅法上的體現就是:一切稅收立法權均由立法會掌握,稅務局不得自行發布紅頭文件頒布、修訂或者解釋稅法。納稅人與稅務局發生爭議,法院有權進行實體上的裁決。因此,香港稅法十分穩定、透明和公正。與中國內地稅務局幾乎集稅收立法、解釋、執法和司法(明確排除法院在稅收實體法上的裁決權)權限于一身截然不同(造成稅法不透明、變化不定和欠缺公正)。香港沒有繁苛的發票管制制度。
香港稅收執法相對規范。除履行稅務檢查權外,稅務官員與納稅人一般不見面,而通過公文郵件往來。對應納稅額發生爭議,納稅人除可以向指定法律性機構上訴獲得裁決外,納稅人可與稅務局經協商而達成和解。此外,香港稅務局長獲法律授權可“以罰代刑”(指處以罰款而不作刑事起訴)。
近年香港對利得稅寬減:
(1) 根據2015-16年度財政預算案,2014/15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 (此建議須經立法程序才可實施)
(2) 2013/14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10,000元為上限。
(3) 2012/13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10,000元為上限。
(4) 2011/12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12,000元為上限。
關于香港利得稅參考:http://www.gov.hk/tc/residents ... 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