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37號文”雙重備案:返程投資100%過審架構圖
ODI,即對外直接投資,指國內企業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投資活動。企業開展ODI,首先要明確投資主體與項目,投資主體須是境內依法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同時,要清晰界定投資標的、所處行業、投資金額及投資目的,例如是設立子公司、并購股權等。緊接著,確定備案類型,若投資項目屬于非敏感行業且投資目的地為非敏感國家/地區,適用備案制;而敏感行業(如軍工、能源等)或敏感國家/地區的投資,則需采用核準制。發改委備案/核準環節,企業要通過“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絡系統”在線提交申請,提交材料包含境外投資備案表以及其他補充材料(如并購協議、合資協議等)。發改委著重審核投資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資金來源等方面,審核通過后,企業會獲取《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或《核準文件》。隨后進入商務部門備案/核準階段,企業借助“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在線提交申請,提交材料除了境外投資備案表,還需附上發改委備案通知書或核準文件。商務部門重點審查投資主體資質及項目合規性,審核通過后,企業將拿到《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最后,企業在境內銀行開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賬戶,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數字外管平臺”在線提交外匯登記申請,提交材料需包含境外投資備案通知書或核準文件等。外匯管理部門主要審核資金來源及用途的合規性,審核通過后,企業便會獲得《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憑借此證及相關材料,可向銀行申請資金匯出。
37號文登記,則是境內居民個人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返程投資,需辦理的外匯登記手續。這是自然人唯一的境外投融資的合規途徑。通常而言,SPV設立后,即可辦理37號文登記,最晚需在“出資”(即設立WFOE或境內運營實體變更為WFOE)之前完成。辦理時,需明確境內權益公司與境外SPV的股權控制關系,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境內權益公司營業執照、境外SPV控制權證明(股東名冊等)、投融資協議、外匯登記申請表等材料,由外匯局或授權銀行核查資金來源合法性及返程投資路徑。
要實現返程投資100%過審,需搭建合理的架構。一般而言,境內企業完成ODI備案后,設立境外SPV,再實施返程投資境內實體。在此過程中,需注意監管層會穿透核查最終受益人是否為境內居民。若境外SPV返程收購境內關聯企業,需提交并購方案、境內企業審計報告、ODI合規證明文件等,接受商務部關聯并購審查(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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