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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的銀行利息一般不需要繳納利得稅。
香港的稅務制度對于銀行存款利息有特別的規定。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的相關規定,存款利息通常不需要繳納利得稅。這一規定源自1998年豁免利得稅(利息收入)令,該法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87條訂立。這意味著,香港公司在銀行獲得的利息收入,不會被視為應稅的利得,因此不需要在計算利潤總額時包括這部分收入作為應納稅的收入。
總的來說,香港公司從銀行獲得的存款利息一般是不需要繳納利得稅的,這是香港稅務政策中的一項明確規定。然而,稅務法規可能會有變動,因此在處理稅務問題時,建議咨詢專業的稅務顧問或查閱最新的稅務指南,以確保符合當前的稅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