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香港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申請撤銷注冊,只有本地的私人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請撤銷注冊,但不包括《公司條例》第749(2)條指明的公司。有關公司必須為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
申請撤銷注冊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1、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注冊;
2、該公司仍未開始營運或經營業務,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3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
3、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
4、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5、該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動產;
6、(如果該公司是控權公司) 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動產;及
7、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的《不反對撤銷公司注冊通知書》(「不反對通知書」)。
撤銷注冊的申請須于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以表格NDR1交付公司注冊處。表格須連同所需費用及不反對通知書一并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