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取名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1、不要使用通用名稱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有些企業在注冊商標時格外偏愛行業的通用名稱,無非是希望消費者一看自己的商標就知道自己是做什么的,但這種做法無法受到《商標法》的保護,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宣傳推廣的商標會被撤銷注冊申請。所以,我們在為商標命名時,一定要遠離通用名稱。
2、不要使用缺乏顯著性的詞匯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的顯著性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標示企業商品或服務出處并使之區別于其他企業之商品或服務的屬性。我們在為文字商標命名時,應該讓商標更具特色,而且還能通過使用特殊字體來增加其顯著性。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有些企業在注冊商標時格外偏愛行業的通用名稱,無非是希望消費者一看自己的商標就知道自己是做什么的,但這種做法無法受到《商標法》的保護,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宣傳推廣的商標會被撤銷注冊申請。所以,我們在為商標命名時,一定要遠離通用名稱。
2、不要使用缺乏顯著性的詞匯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的顯著性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標示企業商品或服務出處并使之區別于其他企業之商品或服務的屬性。我們在為文字商標命名時,應該讓商標更具特色,而且還能通過使用特殊字體來增加其顯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