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企業設立時間未滿一年怎么辦理ODI備案?

答:根據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要求,“投資主體成立時間較短、無法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應提供投資主體控股股東、普通合伙人或實際控制人最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同時要求投資主體提供追溯至最終實際控制人的投資主體股權架構圖,投資主體及其控股股東(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終實際控制人的近兩年信用情況。信用情況包括投資主體及其控股股東(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終實際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資違法違規行為記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等。核準、備案機關可根據企業提供的上述材料及項目情況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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