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金公司基本的申請要求
基本的申請要求
資本及其它財務要求適用于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的人士的資本及其它財務要求列于《財政資源規則》。
所有持牌機構均需要維持最低繳足股本(受若干限制例外情況所限)及最低流動資金。根據《財政資源規則》 的繳足股本規定及流動資金規定概要如下︰1. 就證券交易(第1類)或期貨合約交易(第2類)而言︰·5百萬港元的繳足股本,若該機構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則須為1千萬港元;·3百萬港元的流動資金,若該機構是獲核準介紹代理人或交易商,或(就期貨交易商而言)期貨非結算交易商或交易商,則須為500,000港元。
2.有關就證券提供意見(第4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第5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第6類#)及資產管理(第9類)而言︰·5百萬港元的繳足股本,若該機構并不持有客戶資產,則不設最低繳足股本規定;·3百萬港元的流動資金,若該機構并不持有客戶資產,則須為100,000港元。*
如持牌機構擔任保薦人,則須有1千萬港元的繳足股本。
資本及其它財務要求適用于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的人士的資本及其它財務要求列于《財政資源規則》。
所有持牌機構均需要維持最低繳足股本(受若干限制例外情況所限)及最低流動資金。根據《財政資源規則》 的繳足股本規定及流動資金規定概要如下︰1. 就證券交易(第1類)或期貨合約交易(第2類)而言︰·5百萬港元的繳足股本,若該機構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則須為1千萬港元;·3百萬港元的流動資金,若該機構是獲核準介紹代理人或交易商,或(就期貨交易商而言)期貨非結算交易商或交易商,則須為500,000港元。
2.有關就證券提供意見(第4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第5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第6類#)及資產管理(第9類)而言︰·5百萬港元的繳足股本,若該機構并不持有客戶資產,則不設最低繳足股本規定;·3百萬港元的流動資金,若該機構并不持有客戶資產,則須為100,000港元。*
- 就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第7類)而言︰·5百萬港元的繳足股本;·3百萬港元的流動資金。* 4. 就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第8類)而言︰·1千萬港元的繳足股本;·3百萬港元的流動資金。*
- 就杠桿式外匯交易(第3類)而言︰·3千萬港元的繳足股本,若該機構是獲核準的介紹代理人,則須為5百萬港元;·1千5百萬港元以上的流動資金,或在該機構是獲核準的介紹代理人的情況下,則為3百萬港元,以及債務總額的5%和所有外幣(有認可對手方的倉盤除外)的持倉總額的1.5%的總和。如屬流動資金,最低要求為上述最低總額之較高者或債務的5%。如一持牌實體的流動資金低于最低要求的120%,則必須通知證監會。因此,持牌實體須維持高于最低要求20%的“緩沖”資金。
如持牌機構擔任保薦人,則須有1千萬港元的繳足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