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利得稅稅率
由2008/09課稅年度開始,法團業務及非法團業務利得稅稅率分別為16.5%及15%。
自2018/19課稅年度起,合資格按兩級稅率課稅的法團及非法團業務首2百萬元應評稅利潤的稅率分別降至8.25%及7.5%。
根據利得稅的定義,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才需征繳利得稅:
- 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 從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產生的利潤除外;
- 該利潤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不過這也并非絕對,因為香港稅務條例中,有一些涉及特定情況的附屬條例。因此,在判斷是否需繳納利得稅時還需查看附屬條例的相關規定。但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會先考慮以上三個因素,如果考慮過這些因素后,確定不需要繳納利得稅,還應該再對特殊條款進行考慮,以確定不屬于特殊情況下繳稅范疇。若發現有繳稅責任,則應及時交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