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商標:不再對不使用撤銷申請人資格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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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商標法修正案的重要內容如下:
1、不再對不使用撤銷申請人資格做限制
現行商標法中,不使用撤銷申請人須與被申請撤銷的商標權利人在同一行業開展商事活動,或不使用撤銷申請人須擁有與被申請撤銷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注冊商標或申請中的商標。修訂后,廢除對不使用撤銷申請人資格的限制,任何人均可提出不使用撤銷申請。
2、判斷是否與在先商標近似的基準時間點延后
現行商標法中,若提交商標申請時存在相同或類似的在先商標,即使在審查到該商標時,在先商標因未續展而失效,審查員也會引證該已失效的在先商標駁回新商標申請。修訂后,此基準時間點延后至審查之時,即,在審查到該商標時,在先商標已無效則不會引證該在先商標駁回新商標申請。
1、不再對不使用撤銷申請人資格做限制
現行商標法中,不使用撤銷申請人須與被申請撤銷的商標權利人在同一行業開展商事活動,或不使用撤銷申請人須擁有與被申請撤銷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注冊商標或申請中的商標。修訂后,廢除對不使用撤銷申請人資格的限制,任何人均可提出不使用撤銷申請。
2、判斷是否與在先商標近似的基準時間點延后
現行商標法中,若提交商標申請時存在相同或類似的在先商標,即使在審查到該商標時,在先商標因未續展而失效,審查員也會引證該已失效的在先商標駁回新商標申請。修訂后,此基準時間點延后至審查之時,即,在審查到該商標時,在先商標已無效則不會引證該在先商標駁回新商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