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基礎是美國商標注冊的必備條件
對于在美國直接提交的商標申請,在申請階段可以選擇如下幾種“申請基礎”:
1、實際使用,美國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在提交申請日期前已經在美國實際投入商業使用,在申請時需要提交商標使用證據。
2、意向使用,美國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在提交申請時尚未在美國實際投入商業使用,但是申請人在美國商標申請日之后具有將該商標在美國進行實際商業使用的真實意圖,需要在規定時間內補交上商標使用證據。
3、外國注冊,美國商標法規定,申請人在其原屬國的相同的商品/服務項目上已經取得在先相同注冊商標權利。
對于首次申請美國商標的國內企業和個人,預先做好選擇適當申請基礎和注冊基礎方面的準備,是保證后期可以順利取得商標注冊的重要方面之一。
1、實際使用,美國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在提交申請日期前已經在美國實際投入商業使用,在申請時需要提交商標使用證據。
2、意向使用,美國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在提交申請時尚未在美國實際投入商業使用,但是申請人在美國商標申請日之后具有將該商標在美國進行實際商業使用的真實意圖,需要在規定時間內補交上商標使用證據。
3、外國注冊,美國商標法規定,申請人在其原屬國的相同的商品/服務項目上已經取得在先相同注冊商標權利。
對于首次申請美國商標的國內企業和個人,預先做好選擇適當申請基礎和注冊基礎方面的準備,是保證后期可以順利取得商標注冊的重要方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