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顯著性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若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若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