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商標提供真實個體戶執照的法條規定
《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商標法》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一致。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商標注冊申請手續不齊備、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或者未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