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例如,相關外匯管理規則規定:“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境內資金想要合規轉出海外,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
1、ODI登記核準制度
ODI登記核準制度作為最傳統的境內資金出境通道,已經實行多年,因此合規申請程序較為繁瑣,但也是境內資金出境最常用的通道之一。雖然經過多次調整,ODI申請程序也由大部分項目核準簡化為大部分項目登記,但仍需要準備完善的資料,用以說明投資主體、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及項目周邊環境的情況。
2、SPV返程投資
根據37號文,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37號文可以理解為境內自然人無需設立境內持股公司,即可直接設立境外SPV進行投資。
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下稱13號文)的規定,向戶籍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具體材料可參考13號文所附操作指引“2.5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的相關內容。
3、QDII投資路徑
QDII全稱為“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即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同樣從名稱中可看出,其重點在于“機構”,也就是說必須是證監會批準的可以在中國境內募資,再用該筆資金向境外項目投資的金融機構,主要為基金管理公司或證券公司,其后又拓展至商業銀行、保險及信托公司。而投資方式也衍生出QDLPQDIEQDII2等多種方式。但無論方式和機構如何擴展,都無法避開“合乎條件的機構”這一關鍵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