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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構下,利潤一般產生在境內的運營實體,境外的控股公司、香港公司及外商獨資企業(WFOE)往往沒有實質性的資產及業務運營,因此一般也不產生利潤。
VIE架構下利潤的轉移方式:
境內運營實體 → 外商獨資企業(WFOE) → 香港公司 → 境外控股開曼公司。
WFOE是股權100%受控于香港公司,香港公司100%受控于開曼公司(境外控股公司)。所以,利潤從WFOE到香港公司,并進一步從香港公司到境外控制公司,都是以“子公司向母公司”進行紅利分配的形式完成的。
VIE架構下利潤的轉移方式:
境內運營實體 → 外商獨資企業(WFOE) → 香港公司 → 境外控股開曼公司。
WFOE是股權100%受控于香港公司,香港公司100%受控于開曼公司(境外控股公司)。所以,利潤從WFOE到香港公司,并進一步從香港公司到境外控制公司,都是以“子公司向母公司”進行紅利分配的形式完成的。

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譯為“可變利益實體”,即VIE架構,在國內被稱為“協議控制”。
VIE是指境外注冊的上市實體與境內的業務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的上市實體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的業務實體,業務實體就是上市實體的VIEs(可變利益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