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所得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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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公司通過銀行A或者銀行B進行理財,所產生的收益是否是香港利得稅的課稅范圍內?
根據利得稅的定義,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才需征繳利得稅:
★ 在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者業務
★ 從事某個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而售賣資本資產所產生的利潤除外
★ 該利潤在港產生或者得自港
根據筆者的意思,以香港公司的名義進行理財。香港的理財類型繁多,是購買那些?以及購買額度?年利率是多少?其次如果是購買的是資本資產在港是不征收的。(資本資產指的是在稅法中被界定為資本資產的一部分財產,如不動產、機器、設備、船舶、飛機、股票和債券投資等。)再者,如果是不在不征稅范圍內,屬于利潤所得需要進行納稅,那么需要看該收益如何,香港公司盈利前200萬是按照8.25進行征收,然后進行第二階級免征稅,如果是需要繳納的稅款低于2萬是不需要納稅。
2.銀行A注冊在香港,在A處理財屬于來源于香港的收入;銀行B屬于離岸賬戶,如果有理財收益,不知道法律上算不算源于香港?
以香港公司的名義在國內申請離岸賬戶,其還是歸屬于香港的,只不過該銀行賬戶是受中國外匯管理局監控下。在香港公司理賬核數時,B銀行也需要提供流水單給會計師和審計師進行核算,也一并算入香港公司運營項目中。所以不存在賬戶在哪里利潤就在哪里,而是開設賬戶的主體是誰。
題外話,在國內政府為了鼓勵投資、鼓勵將資本投向新興產業,加速資本周轉、增加投資,刺激經濟增長,一般在稅法中對資本利得(見“資本利得”)給予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