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做公證?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證具有下列三方面的基本法律效力。
1、證據效力。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但有相反證明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7條規定:“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法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公證機關是國家的司法證明機關。
公證員在公證過程中,要依法對公證對象進行認真全面的調查、核實,之后出具的公證書具有無可爭議的法律證明力,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供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直接使用,是一種調整經濟、民事法律關系的可靠法律憑證。
1、證據效力。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但有相反證明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7條規定:“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法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公證機關是國家的司法證明機關。
公證員在公證過程中,要依法對公證對象進行認真全面的調查、核實,之后出具的公證書具有無可爭議的法律證明力,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供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直接使用,是一種調整經濟、民事法律關系的可靠法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