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新加坡基金會怎么通過BVI公司進行發幣?
國內盡管是對于Blockchain技術發展呈現支持態度,但實際上是嚴禁將Blockchain項目金融化的,包括央行自己研發的數字貨幣,都不能定性為貨幣性質,而是屬于數字資產。因此,如何運用各國的政策來巧妙的進行項目運營是非常關鍵的。
今天我們會講到的是一個BVI公司與新加坡基金會雙重架構的概念,雙重架構其實對于很多人來說并不陌生,但實際上應用到Blockchain領域的項目發展來說可能很多人還不是特別熟悉。
Blockchain 合規架構搭建的基礎理念:在兩個國家,搭建不同法律結構,利用各國特定的法律和政策,以合法合規為基礎,達成完全合法,組織完整,干凈的法律切
割,以及完全保密。
Blockchain 合規架構搭建的基本方式:
1.注冊BVI,作為發行主體,個人身份信息保密,完全避稅
2. 設立新加坡基金會(CLG),作為項目運營方,合法經營區塊鏈項目和數字貨幣運營。
3. .中國境內只保留推廣和技術團隊,與運營和發行干凈切割,合法合規。
Blockchain 合規架構搭建的法律合規:
1法律意見書: (白皮書合規+TOKEN非證卷化證明)
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判定項目所發行代幣是否符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相關法律法規,尤其是含雙幣種白皮 書項目,需要嚴格接受律師審閱。
2政府合規背書: 出具官方背書,進一步增強項目合規(前提條件是已出具法律意見書)
3新加坡STO合規: 帶有證卷屬性的資產、方便的在新加坡現行STO管理指導條例下進行合規和發行
Blockchain 合規架構搭建的流程:
1注冊BVI公司
2 注冊新加坡基金會
3 出具新加坡法律意見書
4 ICO發行
Blockchain 合規架構搭建的優勢:
1 BVI 公司可以完全保密,沒有第三方個人或者機構有權力查詢 BVI 股東情況;
2BVI 公司和新加坡基金會起到雙重避稅效果,以此對沖新加坡稅務政策變化對基金會的影響;
3 用 BVI 架構分別授權不同的新加坡基金會去管理不同幣種的 ICO 項目,獨立運營,彼此不會互相影響。
4 國內運營團隊可以正常合法的經營項目技術研發和團隊宣傳推廣,所有的 ICO 項目都已經切割到海外。
5 兩個國家的基于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可以最大程度的規避潛在風險
項目方在BVI 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并且對外宣稱基金會主體是 BVI 公司。然后在新加坡設立公 益基金會(CLG)組織,由BVI 公司合作,授權,經營 ICO 相關項目,當然,每
一種幣都需要獨立的 基金會來經營,以規避幣幣交易對基金會主體帶來的風險。最后,新加坡公益基金會組織授權國內市 場推廣團隊和技術研發團隊,進行項目推廣和技術研發。
以上是BVI與新加坡基金會雙重架構的運營方案,詳情關注卓志潘潘。
BVI公司注冊,新加坡基金會,ico項目搭建
今天我們會講到的是一個BVI公司與新加坡基金會雙重架構的概念,雙重架構其實對于很多人來說并不陌生,但實際上應用到Blockchain領域的項目發展來說可能很多人還不是特別熟悉。
Blockchain 合規架構搭建的基礎理念:在兩個國家,搭建不同法律結構,利用各國特定的法律和政策,以合法合規為基礎,達成完全合法,組織完整,干凈的法律切
割,以及完全保密。
Blockchain 合規架構搭建的基本方式:
1.注冊BVI,作為發行主體,個人身份信息保密,完全避稅
2. 設立新加坡基金會(CLG),作為項目運營方,合法經營區塊鏈項目和數字貨幣運營。
3. .中國境內只保留推廣和技術團隊,與運營和發行干凈切割,合法合規。
Blockchain 合規架構搭建的法律合規:
1法律意見書: (白皮書合規+TOKEN非證卷化證明)
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判定項目所發行代幣是否符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相關法律法規,尤其是含雙幣種白皮 書項目,需要嚴格接受律師審閱。
2政府合規背書: 出具官方背書,進一步增強項目合規(前提條件是已出具法律意見書)
3新加坡STO合規: 帶有證卷屬性的資產、方便的在新加坡現行STO管理指導條例下進行合規和發行
Blockchain 合規架構搭建的流程:
1注冊BVI公司
2 注冊新加坡基金會
3 出具新加坡法律意見書
4 ICO發行
Blockchain 合規架構搭建的優勢:
1 BVI 公司可以完全保密,沒有第三方個人或者機構有權力查詢 BVI 股東情況;
2BVI 公司和新加坡基金會起到雙重避稅效果,以此對沖新加坡稅務政策變化對基金會的影響;
3 用 BVI 架構分別授權不同的新加坡基金會去管理不同幣種的 ICO 項目,獨立運營,彼此不會互相影響。
4 國內運營團隊可以正常合法的經營項目技術研發和團隊宣傳推廣,所有的 ICO 項目都已經切割到海外。
5 兩個國家的基于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可以最大程度的規避潛在風險
項目方在BVI 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并且對外宣稱基金會主體是 BVI 公司。然后在新加坡設立公 益基金會(CLG)組織,由BVI 公司合作,授權,經營 ICO 相關項目,當然,每
一種幣都需要獨立的 基金會來經營,以規避幣幣交易對基金會主體帶來的風險。最后,新加坡公益基金會組織授權國內市 場推廣團隊和技術研發團隊,進行項目推廣和技術研發。
以上是BVI與新加坡基金會雙重架構的運營方案,詳情關注卓志潘潘。
BVI公司注冊,新加坡基金會,ico項目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