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為什么要掛水牌?有什么后果?
香港公司水牌很多人并不理解“水牌”的意思,其實是相當于告示牌。但又不能純粹只當做告示牌哦,根據香港政府有關規定,香港公司不掛水牌或者不合規須處以罰款,最高為 HK$10000!!!所以具體情況小編給各位詳細介紹吧~
一、水牌的含義:
所謂“水牌”是港澳地區對平面型、貼墻式的索引標識牌的俗稱,可以理解為告示牌、或廣告牌,上面寫著你公司的名稱。
二、香港政府關于公司水牌的制度:
(A) 第 622B 章《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 3 條在注冊辦事處等展示注冊名稱
(1)公司須持續地在 ——
(a)其注冊辦事處;及
(b)其每個業務場所,
展示該公司的注冊名稱,該名稱須采用可閱字樣。
(2)有關注冊名稱須置于可讓有關辦事處或業務場所的訪客易于看見的位置。
(3)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間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或業務場所,而其中任何公司在本意是遵守第(1)及(2)款時,透過電子器材展示其注冊名稱,只要 ——
(a)在每段4分鐘時段內,將該名稱展示最少一次,每次持續展示最少15秒;或
(b)在有人透過該器材要求展示該名稱后,該名稱能夠于4分鐘內展示,
則就第(1)及(2)款而言,該名稱即視為持續地展示。
(4)如公司自成立為法團后,從來沒有會計交易,則第(1)、(2)及(3)款不適用于該公司。
(5)如 ——
(a)已委任公司的清盤人或其財產的接管人或經理人;而
(b)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或任何業務場所亦是該清盤人、接管人或經理人經營業務的地點,
則第(1)、(2)及(3)款不適用于該注冊辦事處或業務場所。
(B)第 622B 章《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 7 條罪行
(1) 如公司違反第 3(1)或(2)、4 或 5(1)、(2)、(3)或(6)條,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 3 級罰款。
第622B章 《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 第4條 注冊名稱須顯示于通訊文件等:
公司須在 ——
(a)其任何通訊文件上;
(b)其任何交易文書上;及
(c)其任何網站上,
述明該公司的注冊名稱,該名稱須采用可閱字樣。
(C)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 8 罪行的罰款級數罪行的罰款級數:第 3 級$10,000
一、水牌的含義:
所謂“水牌”是港澳地區對平面型、貼墻式的索引標識牌的俗稱,可以理解為告示牌、或廣告牌,上面寫著你公司的名稱。
二、香港政府關于公司水牌的制度:
(A) 第 622B 章《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 3 條在注冊辦事處等展示注冊名稱
(1)公司須持續地在 ——
(a)其注冊辦事處;及
(b)其每個業務場所,
展示該公司的注冊名稱,該名稱須采用可閱字樣。
(2)有關注冊名稱須置于可讓有關辦事處或業務場所的訪客易于看見的位置。
(3)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間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或業務場所,而其中任何公司在本意是遵守第(1)及(2)款時,透過電子器材展示其注冊名稱,只要 ——
(a)在每段4分鐘時段內,將該名稱展示最少一次,每次持續展示最少15秒;或
(b)在有人透過該器材要求展示該名稱后,該名稱能夠于4分鐘內展示,
則就第(1)及(2)款而言,該名稱即視為持續地展示。
(4)如公司自成立為法團后,從來沒有會計交易,則第(1)、(2)及(3)款不適用于該公司。
(5)如 ——
(a)已委任公司的清盤人或其財產的接管人或經理人;而
(b)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或任何業務場所亦是該清盤人、接管人或經理人經營業務的地點,
則第(1)、(2)及(3)款不適用于該注冊辦事處或業務場所。
(B)第 622B 章《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 7 條罪行
(1) 如公司違反第 3(1)或(2)、4 或 5(1)、(2)、(3)或(6)條,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 3 級罰款。
第622B章 《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 第4條 注冊名稱須顯示于通訊文件等:
公司須在 ——
(a)其任何通訊文件上;
(b)其任何交易文書上;及
(c)其任何網站上,
述明該公司的注冊名稱,該名稱須采用可閱字樣。
(C)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 8 罪行的罰款級數罪行的罰款級數:第 3 級$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