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設立及監管:美國管理人登記
在經濟全球化的當今世界,資金在全球流動,越來越多的境內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管理團隊將目光放遠世界各地,發起設立離岸基金或在岸基金,在全球范圍內尋求資金及/或投資標的。中國背景的離岸基金的設立募集或者非中國背景的在岸基金的設立募集,以及境外投資者投資于境內基金早已不再是新聞,具體操作中有很多合規環節是不容忽略的。在我們的實務操作中,經常會碰到對于相應法域的監管及合規要求的問題,比如:
1. 在開曼群島注冊的私募投資基金(“開曼基金”)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私募投資基金(“境內基金”)會和美國的監管有關系嗎?
2. 開曼基金或境內基金的管理人需要在美國進行管理人登記嗎?
3. 是否有可能豁免在美國進行管理人登記?
管理人登記并不是中國獨有的,有著私募基金百年歷史的美國同樣存在著類似的制度。我們將借此契機為您介紹美國投資顧問注冊及豁免規則,并為您揭曉上述問題的初步答案。
什么是美國投資顧問注冊及豁免規則
1. 《1940年投資顧問法》
自1919年美國成立第一家大型投資顧問公司——斯庫德·史蒂夫·克拉克(Scudder, Steven & Clark)公司以來,在投資顧問領域的道德風險、權力濫用和證券欺詐等情況屢見不鮮,出于保護投資者權益以及防范系統性風險的需要,1940年8月,時任美國總統羅斯福一并簽署了《1940年投資顧問法》(Investor Adviser Act of 1940)和《1940年投資公司法》(Investor Company Act of 1940)。
《1940年投資公司法》通過登記備案、披露要求以及日常運作限制規范相結合的方式來監管公募基金的業務和結構,明確了私募基金的豁免條件;而《1940年投資顧問法》規范監管主體主要是投資顧問(Investment Adviser),其規定除豁免注冊的情形以外,所有的投資顧問均應在美國證監會注冊(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并且投資顧問應履行保存、托管、披露等一系列的監管義務,對于基金而言屬于管理公司層面的監管。
2. 2010年多德-弗蘭克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2010年7月,時任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多德-弗蘭克法案,開啟了美國金融監管新時代。其中,法案第五章納入了《2010年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注冊法》(Private Fund Investment Advisers Registration Act of 2010)的相關規定,該章對《1940年投資顧問法》中的豁免登記條款進行了修訂。
總的來說,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對投資顧問注冊與報告、禁止性業務活動都做出了較為詳細規定,特別是禁止投資顧問在從業過程中做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操縱或濫用重大非公開信息,或者其他欺詐行為,作為保護投資者的重要利器,將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施加于投資顧問,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
什么情況下需要考慮在美國進行管理人登記
簡言之,當相關主體在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時,就需要考慮是否需要在美國進行管理人登記。
《1940年投資顧問法》對于“投資顧問”的定義較為寬泛,投資顧問是指任何直接地,或者通過出版物或著作就證券的價值或對證券的投資、購買或出售提出建議,并獲取報酬的人士;或者提供有償并作為一項日常業務發布與證券有關的分析或報告的人士。
對于在美國境外的投資顧問,《1940年投資顧問法》和SEC的規則并沒有特別的豁免規定,也即如果一個設立于開曼群島或者中國的基金管理人在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時,即使其已經在其母國取得了相關登記,在不符合美國相關法案下的豁免規定時,該境外投資顧問仍有可能需要根據《1940年投資顧問法》進行登記。雖然沒有整體的豁免,但根據《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03(b)(3)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顧問屬于外國私人顧問,可以豁免注冊及報告義務:
(1)在美國沒有營業場所;
(2)在美國的私募基金的客戶或投資人不足15名(在統計上述的15名客戶時候,需要將基金中的美國投資人[2]計算在內,但不會重復計算);
(3)受托管理的上述美國的客戶或投資人的資產累計少于2,500萬美元或SEC規定更高金額;
(4)不以“投資顧問”的名義出現在美國公眾面前,但是可以作為顧問參與遵守Regulation D規則在美國境內的私募。
一般而言,投資顧問的在管資產規模(Assets Under Management)超過1億美元,方可在SEC進行登記,否則應該由投資顧問主要辦公室所在地的各州政府進行監管,但是相關州層面沒有相關監管機制的,仍然在聯邦層面進行監管。如果是不屬于投資公司的銀行、在日常業務活動中提供投資顧問服務的律師、會計師、經紀商、交易商、報紙期刊雜志以及家庭辦公室(Family Office)管理人等實體和顧問,可以稍微放松一下緊繃的神經,因為這些類別并不屬于《1940年投資顧問法》中所定義的“投資顧問”。
如何申請美國管理人登記
1. 投資顧問注冊需提交的文件和信息
任何符合定義的投資顧問,除符合上文提到的外國私人顧問條件或享受本文第四節介紹的豁免登記情況以外,都必須在提供服務之前向SEC提交注冊申請,所需提交文件和信息如下:
(1)投資顧問的名稱和組織形式,該投資顧問進行商業行為的所在州,該投資顧問的主要辦公地、主要營業地及分支機構(如有)所在地,投資顧問中的合伙人、官員、董事以及其他類似職能的人的姓名和地址,或當該投資顧問為個人時,該個人的姓名及地址;以及該投資顧問的雇員人數;
(2)投資顧問及其合伙人、官員、董事以及具有類似職能的其他人士及其實際控制人的教育背景和過去10年及當前的業務情況;
(3)投資顧問的業務性質,包括提供咨詢意見和分析或報告的方式;
(4)經外部獨立會計師核證后的資產負債表及其他財務報表;
(5)與客戶資金和賬戶相關的權限范圍和類型;
(6)該投資顧問的計酬基準;
(7)投資顧問及其相關人員是否存在SEC可拒絕注冊的不適格情形(包括虛假陳述、存在犯罪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等);
(8)關于該投資顧問的主要業務是否包括或將包括擔任投資顧問的說明以及關于該投資顧問業務的實質部分是否包括或將包括提供投資監督服務的說明。
上述要求看起來和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申請私募管理人登記(“私募管理人登記”)的基本信息、從業人員信息、業務要求存在些許類似,但整個基調更重于實際情況的調查而沒有明確提出登記申請需要滿足的前提條件。
2. 投資顧問注冊申請程序和要求
申請投資顧問注冊,其步驟并不復雜:
(1)填報電子或紙質版的ADV表格,ADV表格包括四個部分:Part 1A、Part 1B、Part 2A和Part 2B[3];
Part 1A即向SEC申報有關投資顧問及其關聯方的相關信息。
Part 1B為各州的證券監管機構所要求提交的相關信息。但是,如果投資顧問僅在SEC申請注冊,則無需填寫Part 1B。
Part 2A即要求所有向SEC申請注冊的投資顧問(Registered Investment Adviser,“RIA”)制作包含咨詢公司信息的敘述性說明冊(Narrative Brochure)。
Part 2B為對于特定受監管人員(Certain Supervised Person)的補充性說明冊(Brochure Supplement)。
(2)IARD(Investment Adviser Registration Depository,投資顧問登記注冊存管處)[4]接受ADV表格后,均視為向SEC提交;
(3)向FINRA(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美國金融業監管局)支付申請費。
3. 提交申請之后等待SEC反饋
在提交申請之日起45日內(或相關申請人同意的更長期間內),SEC將:
(1)以命令形式同意該注冊申請;或
(2)啟動相應程序以審查是否拒絕注冊,并在該等注冊申請提交之日起120日內決定同意或拒絕該項注冊。
因此, SEC雖未明確提出登記申請需要滿足的前提條件,但是,可以看出,與中國私募管理人登記類似,《1940年投資顧問法》下的投資顧問登記注冊仍然屬于審核批準制而非信息披露制。
4. 處罰機制
《1940年投資顧問法》設置了一系列針對未經注冊非法開展投資顧問活動或存在其他違法行為人士的處罰機制,其明確,SEC有權采取金錢處罰、要求退還違法所得、簽發制止令、民事訴訟、提起刑事程序等一系列救濟措施。
什么情況下可以豁免美國管理人登記
投資領域的蓬勃發展,最好的監管是市場的監管,所以并不是所有的投資顧問都需要到SEC注冊,而信息的披露是必不可少的。根據《投資顧問法》及SEC發布的指導規則規定的風險投資基金的投資顧問以及私募基金顧問屬于被豁免的報告顧問(Exempt Reporting Adviser,“ERA”)[5],但這里的豁免僅指可豁免SEC注冊要求,但ERA仍有保留相關記錄并履行定期報告的義務,包括在符合注冊豁免條件后的60日內填報并提交ADV表格Part 1A中的部分項目(即Item1(驗證信息),Item2(SEC注冊申報),Item3(組織形式),Item6(其他商業活動),Item7(金融關聯方說明及私募基金報告),Item10(實際控制人),Item11(信息披露)以及相關附件)以及之后每年提交更新件的要求。
1. 什么是風險投資基金顧問(Venture Capital Fund Adviser)
具體而言,風險投資基金需滿足以下條件:
(1)對外表明追求風險投資策略(Venture Capital Strategy);
(2)非合格投資(Non-Qualifying Investments)[6]總額不超過實繳出資和未實繳的認繳出資額之和的百分之二十(20%)(不含現金和短期持有資產);
(3)借貸或者杠桿不得超過實繳出資和未實繳的認繳出資額總額的百分之十五(15%),并且僅限短期(不超過120日)的借貸;及
(4)除非特殊情況,投資者沒有贖回權。
2. 什么是私募基金投資顧問(Private Fund Adviser)
具體而言,滿足以下條件的投資顧問為私募基金投資顧問,可以豁免其注冊義務:
(1)美國投資顧問。即主要辦事處和營業地[7]在美國境內的投資顧問,且同時滿足:
僅作為一個或多個合格私募基金(Qualifying Private Funds)[8]的投資顧問;
在美國管理少于1.5億美元的私募基金財產。
(2)非美國投資顧問。即主要辦事處和營業地在美國境外的投資顧問,且滿足:
除一個或多個合格私募基金以外,該投資顧問沒有客戶是美國居民;
投資顧問在美國經營管理的歸屬于私募基金資產的所有財產少于1.5億美元。
需要注意的是,ERA在美國各州并不是自動被豁免登記義務的,因此如果在美國有辦公室、聘請了人員或者開展了其他實質性活動的投資顧問,仍需詳細分析是否需要在其辦公室或者活動所在州的合規要求。
綜上,大部分管理境內人民幣基金的中國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管理開曼基金的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中沒有美國投資人亦不在美國提供投資顧問服務,從而可以不適用或者作為外國私人顧問而無需根據《1940年投資顧問法》進行投資顧問注冊及報告義務。但是,如果開曼基金或境內基金存在美國投資人(比如在中國境內設立的QFLP基金),請不要忽略您可能需要進行的美國管理人登記或者信息披露。
提起美國的管理人登記,往往給人的第一印象是紛繁復雜的程序,因為人們總是對陌生的事物充滿著恐懼,但是探索未知亦是人類社會不斷發展的源泉和動力。希望本文能夠助您探索未知之境。
[1]因具體問題需具體分析,因此為初步答案。
[2]美國居民:(1)任何美國的自然人居民;(2)任何根據美國法律組織的或設立的合伙或公司;(3)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美國居民的任何遺產;(4)受托人為美國居民的任何信托;(5)位于美國的任何非美國實體的代理機構或分支;(6)由證券經紀人或其他受托人為美國居民的利益持有的任何非經紀人全權代理賬戶或類似賬戶(不包括遺產或信托);(7)由在美國組織、設立或居住于美國(如為自然人)的證券經紀人或其他受托人持有的任何經紀人全權代理賬戶或類似賬戶(不包括遺產或信托)。
[3]參見SEC官網Form ADV官方指南:,最后訪問日期,2018年8月17日。
[4]IARD即指用于個人或機構進行注冊投資顧問、豁免申報、監管審查以及進行公開信息披露的電子申報系統。
[5]除ERA之外,保險公司的投資顧問、慈善組織等也可依據《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03(b)(3)條獲得豁免。
[6]合格投資即指購買合格被投資企業的投資行為。合格被投資企業指(i)不屬于申報公司或外貿公司或由申報公司或外貿公司控制或與申報公司或外貿公司構成共同控制的公司;(ii)不會進行與私募基金投資相關的借款或舉債并將該等借款產生的收益分配給私募基金的公司;(iii)不屬于投資公司、私募基金或商品基金的公司。
[7]投資顧問的“主要辦事處和營業地”即指直接指導、控制和協調投資顧問的官員、合伙人或管理人員進行經營辦公的場所。
[8]合格私募基金即指未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8條(15 USC 80a-8)注冊成為投資公司(Investment Company),并且未根據該法第54條(15 USC 80a-53)選擇視作商業開發公司(Business Development Company)的私募基金。
1. 在開曼群島注冊的私募投資基金(“開曼基金”)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私募投資基金(“境內基金”)會和美國的監管有關系嗎?
2. 開曼基金或境內基金的管理人需要在美國進行管理人登記嗎?
3. 是否有可能豁免在美國進行管理人登記?
管理人登記并不是中國獨有的,有著私募基金百年歷史的美國同樣存在著類似的制度。我們將借此契機為您介紹美國投資顧問注冊及豁免規則,并為您揭曉上述問題的初步答案。
什么是美國投資顧問注冊及豁免規則
1. 《1940年投資顧問法》
自1919年美國成立第一家大型投資顧問公司——斯庫德·史蒂夫·克拉克(Scudder, Steven & Clark)公司以來,在投資顧問領域的道德風險、權力濫用和證券欺詐等情況屢見不鮮,出于保護投資者權益以及防范系統性風險的需要,1940年8月,時任美國總統羅斯福一并簽署了《1940年投資顧問法》(Investor Adviser Act of 1940)和《1940年投資公司法》(Investor Company Act of 1940)。
《1940年投資公司法》通過登記備案、披露要求以及日常運作限制規范相結合的方式來監管公募基金的業務和結構,明確了私募基金的豁免條件;而《1940年投資顧問法》規范監管主體主要是投資顧問(Investment Adviser),其規定除豁免注冊的情形以外,所有的投資顧問均應在美國證監會注冊(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并且投資顧問應履行保存、托管、披露等一系列的監管義務,對于基金而言屬于管理公司層面的監管。
2. 2010年多德-弗蘭克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2010年7月,時任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多德-弗蘭克法案,開啟了美國金融監管新時代。其中,法案第五章納入了《2010年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注冊法》(Private Fund Investment Advisers Registration Act of 2010)的相關規定,該章對《1940年投資顧問法》中的豁免登記條款進行了修訂。
總的來說,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對投資顧問注冊與報告、禁止性業務活動都做出了較為詳細規定,特別是禁止投資顧問在從業過程中做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操縱或濫用重大非公開信息,或者其他欺詐行為,作為保護投資者的重要利器,將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施加于投資顧問,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
什么情況下需要考慮在美國進行管理人登記
簡言之,當相關主體在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時,就需要考慮是否需要在美國進行管理人登記。
《1940年投資顧問法》對于“投資顧問”的定義較為寬泛,投資顧問是指任何直接地,或者通過出版物或著作就證券的價值或對證券的投資、購買或出售提出建議,并獲取報酬的人士;或者提供有償并作為一項日常業務發布與證券有關的分析或報告的人士。
對于在美國境外的投資顧問,《1940年投資顧問法》和SEC的規則并沒有特別的豁免規定,也即如果一個設立于開曼群島或者中國的基金管理人在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時,即使其已經在其母國取得了相關登記,在不符合美國相關法案下的豁免規定時,該境外投資顧問仍有可能需要根據《1940年投資顧問法》進行登記。雖然沒有整體的豁免,但根據《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03(b)(3)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顧問屬于外國私人顧問,可以豁免注冊及報告義務:
(1)在美國沒有營業場所;
(2)在美國的私募基金的客戶或投資人不足15名(在統計上述的15名客戶時候,需要將基金中的美國投資人[2]計算在內,但不會重復計算);
(3)受托管理的上述美國的客戶或投資人的資產累計少于2,500萬美元或SEC規定更高金額;
(4)不以“投資顧問”的名義出現在美國公眾面前,但是可以作為顧問參與遵守Regulation D規則在美國境內的私募。
一般而言,投資顧問的在管資產規模(Assets Under Management)超過1億美元,方可在SEC進行登記,否則應該由投資顧問主要辦公室所在地的各州政府進行監管,但是相關州層面沒有相關監管機制的,仍然在聯邦層面進行監管。如果是不屬于投資公司的銀行、在日常業務活動中提供投資顧問服務的律師、會計師、經紀商、交易商、報紙期刊雜志以及家庭辦公室(Family Office)管理人等實體和顧問,可以稍微放松一下緊繃的神經,因為這些類別并不屬于《1940年投資顧問法》中所定義的“投資顧問”。
如何申請美國管理人登記
1. 投資顧問注冊需提交的文件和信息
任何符合定義的投資顧問,除符合上文提到的外國私人顧問條件或享受本文第四節介紹的豁免登記情況以外,都必須在提供服務之前向SEC提交注冊申請,所需提交文件和信息如下:
(1)投資顧問的名稱和組織形式,該投資顧問進行商業行為的所在州,該投資顧問的主要辦公地、主要營業地及分支機構(如有)所在地,投資顧問中的合伙人、官員、董事以及其他類似職能的人的姓名和地址,或當該投資顧問為個人時,該個人的姓名及地址;以及該投資顧問的雇員人數;
(2)投資顧問及其合伙人、官員、董事以及具有類似職能的其他人士及其實際控制人的教育背景和過去10年及當前的業務情況;
(3)投資顧問的業務性質,包括提供咨詢意見和分析或報告的方式;
(4)經外部獨立會計師核證后的資產負債表及其他財務報表;
(5)與客戶資金和賬戶相關的權限范圍和類型;
(6)該投資顧問的計酬基準;
(7)投資顧問及其相關人員是否存在SEC可拒絕注冊的不適格情形(包括虛假陳述、存在犯罪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等);
(8)關于該投資顧問的主要業務是否包括或將包括擔任投資顧問的說明以及關于該投資顧問業務的實質部分是否包括或將包括提供投資監督服務的說明。
上述要求看起來和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申請私募管理人登記(“私募管理人登記”)的基本信息、從業人員信息、業務要求存在些許類似,但整個基調更重于實際情況的調查而沒有明確提出登記申請需要滿足的前提條件。
2. 投資顧問注冊申請程序和要求
申請投資顧問注冊,其步驟并不復雜:
(1)填報電子或紙質版的ADV表格,ADV表格包括四個部分:Part 1A、Part 1B、Part 2A和Part 2B[3];
Part 1A即向SEC申報有關投資顧問及其關聯方的相關信息。
Part 1B為各州的證券監管機構所要求提交的相關信息。但是,如果投資顧問僅在SEC申請注冊,則無需填寫Part 1B。
Part 2A即要求所有向SEC申請注冊的投資顧問(Registered Investment Adviser,“RIA”)制作包含咨詢公司信息的敘述性說明冊(Narrative Brochure)。
Part 2B為對于特定受監管人員(Certain Supervised Person)的補充性說明冊(Brochure Supplement)。
(2)IARD(Investment Adviser Registration Depository,投資顧問登記注冊存管處)[4]接受ADV表格后,均視為向SEC提交;
(3)向FINRA(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美國金融業監管局)支付申請費。
3. 提交申請之后等待SEC反饋
在提交申請之日起45日內(或相關申請人同意的更長期間內),SEC將:
(1)以命令形式同意該注冊申請;或
(2)啟動相應程序以審查是否拒絕注冊,并在該等注冊申請提交之日起120日內決定同意或拒絕該項注冊。
因此, SEC雖未明確提出登記申請需要滿足的前提條件,但是,可以看出,與中國私募管理人登記類似,《1940年投資顧問法》下的投資顧問登記注冊仍然屬于審核批準制而非信息披露制。
4. 處罰機制
《1940年投資顧問法》設置了一系列針對未經注冊非法開展投資顧問活動或存在其他違法行為人士的處罰機制,其明確,SEC有權采取金錢處罰、要求退還違法所得、簽發制止令、民事訴訟、提起刑事程序等一系列救濟措施。
什么情況下可以豁免美國管理人登記
投資領域的蓬勃發展,最好的監管是市場的監管,所以并不是所有的投資顧問都需要到SEC注冊,而信息的披露是必不可少的。根據《投資顧問法》及SEC發布的指導規則規定的風險投資基金的投資顧問以及私募基金顧問屬于被豁免的報告顧問(Exempt Reporting Adviser,“ERA”)[5],但這里的豁免僅指可豁免SEC注冊要求,但ERA仍有保留相關記錄并履行定期報告的義務,包括在符合注冊豁免條件后的60日內填報并提交ADV表格Part 1A中的部分項目(即Item1(驗證信息),Item2(SEC注冊申報),Item3(組織形式),Item6(其他商業活動),Item7(金融關聯方說明及私募基金報告),Item10(實際控制人),Item11(信息披露)以及相關附件)以及之后每年提交更新件的要求。
1. 什么是風險投資基金顧問(Venture Capital Fund Adviser)
具體而言,風險投資基金需滿足以下條件:
(1)對外表明追求風險投資策略(Venture Capital Strategy);
(2)非合格投資(Non-Qualifying Investments)[6]總額不超過實繳出資和未實繳的認繳出資額之和的百分之二十(20%)(不含現金和短期持有資產);
(3)借貸或者杠桿不得超過實繳出資和未實繳的認繳出資額總額的百分之十五(15%),并且僅限短期(不超過120日)的借貸;及
(4)除非特殊情況,投資者沒有贖回權。
2. 什么是私募基金投資顧問(Private Fund Adviser)
具體而言,滿足以下條件的投資顧問為私募基金投資顧問,可以豁免其注冊義務:
(1)美國投資顧問。即主要辦事處和營業地[7]在美國境內的投資顧問,且同時滿足:
僅作為一個或多個合格私募基金(Qualifying Private Funds)[8]的投資顧問;
在美國管理少于1.5億美元的私募基金財產。
(2)非美國投資顧問。即主要辦事處和營業地在美國境外的投資顧問,且滿足:
除一個或多個合格私募基金以外,該投資顧問沒有客戶是美國居民;
投資顧問在美國經營管理的歸屬于私募基金資產的所有財產少于1.5億美元。
需要注意的是,ERA在美國各州并不是自動被豁免登記義務的,因此如果在美國有辦公室、聘請了人員或者開展了其他實質性活動的投資顧問,仍需詳細分析是否需要在其辦公室或者活動所在州的合規要求。
綜上,大部分管理境內人民幣基金的中國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管理開曼基金的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中沒有美國投資人亦不在美國提供投資顧問服務,從而可以不適用或者作為外國私人顧問而無需根據《1940年投資顧問法》進行投資顧問注冊及報告義務。但是,如果開曼基金或境內基金存在美國投資人(比如在中國境內設立的QFLP基金),請不要忽略您可能需要進行的美國管理人登記或者信息披露。
提起美國的管理人登記,往往給人的第一印象是紛繁復雜的程序,因為人們總是對陌生的事物充滿著恐懼,但是探索未知亦是人類社會不斷發展的源泉和動力。希望本文能夠助您探索未知之境。
[1]因具體問題需具體分析,因此為初步答案。
[2]美國居民:(1)任何美國的自然人居民;(2)任何根據美國法律組織的或設立的合伙或公司;(3)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美國居民的任何遺產;(4)受托人為美國居民的任何信托;(5)位于美國的任何非美國實體的代理機構或分支;(6)由證券經紀人或其他受托人為美國居民的利益持有的任何非經紀人全權代理賬戶或類似賬戶(不包括遺產或信托);(7)由在美國組織、設立或居住于美國(如為自然人)的證券經紀人或其他受托人持有的任何經紀人全權代理賬戶或類似賬戶(不包括遺產或信托)。
[3]參見SEC官網Form ADV官方指南:,最后訪問日期,2018年8月17日。
[4]IARD即指用于個人或機構進行注冊投資顧問、豁免申報、監管審查以及進行公開信息披露的電子申報系統。
[5]除ERA之外,保險公司的投資顧問、慈善組織等也可依據《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03(b)(3)條獲得豁免。
[6]合格投資即指購買合格被投資企業的投資行為。合格被投資企業指(i)不屬于申報公司或外貿公司或由申報公司或外貿公司控制或與申報公司或外貿公司構成共同控制的公司;(ii)不會進行與私募基金投資相關的借款或舉債并將該等借款產生的收益分配給私募基金的公司;(iii)不屬于投資公司、私募基金或商品基金的公司。
[7]投資顧問的“主要辦事處和營業地”即指直接指導、控制和協調投資顧問的官員、合伙人或管理人員進行經營辦公的場所。
[8]合格私募基金即指未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8條(15 USC 80a-8)注冊成為投資公司(Investment Company),并且未根據該法第54條(15 USC 80a-53)選擇視作商業開發公司(Business Development Company)的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