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申請的商標跟別人的版權沖突了怎么處理?
自己申請的商標跟別人的版權沖突了怎么處理?
最近有客戶咨詢自己的公司申請注冊的商標,已經通過初審目前正在公告期,卻被另一家公司以侵犯對方版權為由異議了,像這種情況怎么處理?
首先這種情況的話可以在異議通知書的規定期限內進行答辯,一般是收到異議通知書30日內進行答辯;
答辯資料包括:
1.加蓋公章的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簽字的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2.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及信封原件;
3.異議答辯書;
4.商標代理委托書;
5.材料目錄、證據目錄;
6.證據材料(商標設計構思,知名度,銷售及廣告等相關的證據材料)
審查時間一般在12個月左右會出答辯結果。
其次,在答辯前期就得先確定對方的版權產生之日是否早于您商標的注冊申請日?能否證明自己的商標設計具有獨立原創性,如果存在模仿或抄襲他人已有的版權,對方提交的證據充分那就可能影響答辯結果;商標局會根據雙方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調查核實后作出裁定。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那么為什么已經申請的商標還會被他人以版權提出異議呢?
我們要知道商標注冊申請跟版權登記申請是由商標局跟版權局兩個機構分開審查的,是兩個不同的數據庫,申請時不會兩方交叉的去檢索,所以會出現自己的商標標樣或者企業的Logo版權被他人注冊的現象。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著作權享有在先權利,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作為商標使用,屬于侵犯他人在先權利。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也規定: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或任何人認為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可在3個月初審公告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所以在先的著作權異議已經申請注冊的商標,到底是惡意搶注商標了,或是惡意搶注版權了最終看雙方提交的理由跟證據是否充分。
最后,怎么避免商標跟版權的沖突?
通常我們說的版權,又稱著作權,主要保護對象是作品,是對文字、音樂、藝術、科學等創作原創的保護。包含作品以下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商標主要是區別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顯著性標記。保護的是標志本身。
建議在申請商標的同時也可以把標樣做下著作權登記,杜絕商標被別人進行版權搶注而帶來的損失;此外著作權登記只做形式審查,所以相對的成功率比注冊商標高些,保護的也更全面。比如商標注冊在其他的類別上被他人在先注冊了,用在先的著作權去異議或撤銷,成功的可能性就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