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進口許可證件申領和通關無紙化
二、進口單位申請進口上述貨物 的,可自行選擇有紙作業或者無紙作 業方式。選擇無紙作業方式的進口單 位,應按規定向商務部或者商務部委 托的機構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 進口許可證》 (以下簡稱自動進口許 可證)電子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進口許可證》 (以下簡稱進口許可 證)電子證書,并以通關作業無紙化 方式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三、以通關作業無紙化方式向海 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的進口單位,可 免于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或進口許可 證紙質證書。因管理需要或者其他情 形需驗核自動進口許可證或進口許可 證紙質證書的,進口單位應當補充提 交紙質證書,或者以有紙作業方式向 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四、海關以進口許可證件聯網核 查的方式驗核自動進口許可證或進口 許可證電子證書,不再進行紙面簽 注。自動進口許可證或進口許可證發 證機構按照海關反饋的進口許可證件 使用狀態、清關數據等進行延期、變 更、核銷等操作。
五、對上述貨物實行無紙作業的 具體程序,按商務部公告2016年第82 號、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25號和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貨物進出 口許可證電子證書申請簽發使用規范 | (試行) >的通知》 (商辦配函 | (2015) 49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公告由商務部、海關總署 負責解釋。以往有關規定凡與本公告 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