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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法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自愿原則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當事人是否將糾紛提交仲裁,提交哪個仲裁委員會仲裁等均由當事人自主選定。仲裁實行協議仲裁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對于仲裁管轄權問題,《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條也有明確規定“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后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