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征收多少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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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OFC是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的一種,結構上屬擁有不定額股本的有限法律責任公司,主要用作投資基金工具,并為股東的利益管理投資。它是一種便于投資者認購和贖回股份的開放式結構,主要特點主要體現為:
- 股東承擔法律責任
- 具備法團結構和法人屬性
- 由自然人董事組成的董事會管理,董事須遵守法定及受信責任
- 管理工作必須由獲證監會發牌/注冊進行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投資經理負責
- 可豁免香港利得稅(私人發售的OFC須受制于合資格規定)
- 可運營一個或多個子基金,各子基金資產彼此分隔
香港OFC的公司結構,與英國開放式投資公司(“OEIC”,Open Ended Investment Company)、盧森堡可變資本投資公司(“SICAV”,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以及即將在新加坡推出的可變資本公司(“S-VACC”,Singapore Variable Capital Company),異曲同工。這也是香港與新加坡爭奪亞洲財富管理中心的一個重大舉措。
OFC和普通香港公司有何不同?
雖然OFC的法律主體是公司,但其主要成立目的則是作為一個投資基金。因此,OFC和一般的香港公司最大的差異在于,二者的用途不同,前者是用作基金投資;后者則是用作進行一般的商業及貿易用途。
由于OFC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規管而注冊成立,普通的香港公司則受《公司條例》(第622章)規管而注冊成立。相應地,證監會負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冊及監管事宜;公司注冊處則負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為法團和法定企業文件存檔事宜。
具體到OFC法團文件的存檔,OFC無需:
- 向公司注冊處申報股本資料;
- 委任公司秘書;
- 向公司注冊處申報押記資料;及
- 向公司注冊處交付周年申報表。
常見的OFC結構及優勢
OFC是具有可變動股本的集體投資計劃,雖以公司形式成立,但可以靈活發行和注銷股份,供投資者認購和贖回基金。有別于普通公司,它不會受從股本中撥款作出分派的限制,而是在符合償付能力和披露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從股本中撥款作出分派。

OFC的管理工作必須由獲證監會發牌/注冊進行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投資經理負責。類似于香港單位信托結構,OFC還可設立為傘型結構(如上圖),下設若干子基金相互獨立運作且擁有各自的投資目標,以分散風險。
香港OFC合理平衡了投資者保護與投資者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熟悉度,對投資者和基金經理都頗具吸引力。與此同時,OFC在募集資本方面,就像單位信托一樣簡便。可以預期,OFC將為18萬億港元的香港基金管理行業提供全新的選擇,從而進一步推動香港資產管理業的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OFC可豁免香港利得稅。宏杰集團在公司架構規劃和跨境稅收籌劃領域有30多年豐富經驗,無論您是對設立一家香港第9類持牌人實體或設立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感興趣,或者打算對OFC豁免香港利得稅做籌劃,都可請聯系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