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離岸創新創業示范區?
請問離岸快車老師,什么是離岸創新創業示范區?是跟離岸金融中心一個概念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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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國際離岸創新創業示范區主要應體現出三個特點,即高端化、國際化和市場化。
主動融入全球創新網絡,構建符合科研規律的國際科技合作機制和模式;從醫療、教育、薪酬、外籍人才居留制度等方面完善引進跨國人才的軟環境,優化人文和生態環境,培育更有利于跨國人才集聚和發展的創新創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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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金融中心是指設在某國境內但與該國金融制度無甚聯系,且不受該國金融法規管制的金融機構所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的離岸金融市場集中的地區。
例如,一家信托投資公司將總部設在巴哈馬群島,其業務活動卻是從歐洲居民或其它非美國居民那里吸收美元資金,再將這些資金投放于歐洲居民或非美國居民中,該公司從事的就是離岸金融活動。巴哈馬群島就是離岸金融中心。
從嚴格意義上講,離岸金融也就是不受當局國內銀行法管制的資金融通,無論這些活動發生在境內還是在境外。如美國的國際銀行業設施(IBF)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業務活動等,均屬離岸金融。
離岸銀行又稱離岸單位,是設在離岸金融中心的銀行或其它金融組織。其業務只限于與其它境外銀行單位或外國機構往來,而不允許在國內市場經營業務。
離岸金融市場又稱境外金融市場。采取與國內金融市場隔離的形態,使非居民在籌集資金和運用資金方面不受所在國稅收和外匯管制及國內金融法規影響,可進行自由交易的市場。
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始于20世紀60年代,當時,一些跨國銀行為避免國內對銀行發展和資金融通的限制,開始在特定的國際金融中心經營所在國貨幣以外其它貨幣的存放款業務。70年代,以美元計價的離岸存款急劇增長。到80年代,隨著國際銀行業設施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建立,離岸金融業務將所在國貨幣也包括進來。區別在于這種貨幣存放僅限于非居民。
離岸金融業務迅速發展的主要原因是:離岸銀行不必持有準備金,其經營成本低于國內銀行;離岸銀行不受利率上限的約束,即它們對存款戶支付的利率可高于銀行對國內存款戶支付的利率,而且可以對活期存款支付利息;離岸金融享受稅收上的優待。
離岸金融中心70年代以來獲得迅猛發展,從倫敦、巴黎、法蘭克福、蘇黎世、盧森堡等歐洲地區擴展到新加坡、巴拿馬、巴哈馬、拿騷等地。80年代以來,又在紐約、東京等地出現新的離岸金融中心,到90年代,離岸金融中心已遍布世界各地。
按性質劃分,離岸金融中心大致有三種類型:
倫敦型:屬于“自然形成”的市場。倫敦離岸市場始于50年代末,它既經營銀行業務,也經營證券業務。非居民除獲準自由經營各項外匯、金融業務外,其吸收的存款也不需繳納法定準備金。過去,這類市場業務因受外匯管制等限制,而與國內業務截然分開,但自從1979年10月外匯管制取消后,對外匯金融業務的管理與國內金融業務同等對待,“離岸”本身的含義便發生了變異,倫敦離岸市場實際上已經成為兼具境內和離岸業務的“內外一體式”金融市場。香港自從1972年廢除外匯管制后,也逐漸演變成亞太地區一個主要的倫敦型離岸市場。
紐約型:最大特點在于“人為創設”和“內外分離”,而且沒有證券買賣。1981年12月,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同意設立國際銀行業設施(又稱國際銀行便利)之后,紐約離岸金融業務迅速發展。它的主要交易對象是非居民。籌資只能吸收外國居民、外國銀行和公司的存款,但開辦國際銀行業設施的不限于外國銀行,任何美國的存款機構、“愛治法”公司和外國銀行在美分行皆可申請開辦。存款不受美國國內銀行法規關于準備金比率和存款比率的限制。貸款必須在美國境外使用。該“設施”可使用包括美元在內的任何一種貨幣計價。由于美元是最主要的國際通貨,而該離岸市場主要交易貨幣也是歐洲美元,所以紐約離岸市場以本國貨幣作為主要交易貨幣。1986年開放的東京離岸市場也屬這一類型。
巴哈馬型:只有記賬而沒有實質性業務的離岸金融中心,又稱“逃稅型”離岸市場,這類市場實際上是“逃稅港”。由于在某些國家或地區開展金融業務可以逃避銀行利潤稅及營業稅等,同時在這些地方開辦分行的成本與費用也遠較倫敦低,所以離岸金融市場紛紛在這些地方開辟。拿騷、開曼群島和巴林等地皆屬此類。
離岸金融業務發展和離岸金融中心的迅速擴張,促進了國際性銀行的發展和國際信貸、國際融資的增長,但由于離岸存款不受各國國內法規的各種限制,它對存款所在國的貨幣供應量、銀行管制與貨幣政策的實施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主動融入全球創新網絡,構建符合科研規律的國際科技合作機制和模式;從醫療、教育、薪酬、外籍人才居留制度等方面完善引進跨國人才的軟環境,優化人文和生態環境,培育更有利于跨國人才集聚和發展的創新創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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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金融中心是指設在某國境內但與該國金融制度無甚聯系,且不受該國金融法規管制的金融機構所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的離岸金融市場集中的地區。
例如,一家信托投資公司將總部設在巴哈馬群島,其業務活動卻是從歐洲居民或其它非美國居民那里吸收美元資金,再將這些資金投放于歐洲居民或非美國居民中,該公司從事的就是離岸金融活動。巴哈馬群島就是離岸金融中心。
從嚴格意義上講,離岸金融也就是不受當局國內銀行法管制的資金融通,無論這些活動發生在境內還是在境外。如美國的國際銀行業設施(IBF)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業務活動等,均屬離岸金融。
離岸銀行又稱離岸單位,是設在離岸金融中心的銀行或其它金融組織。其業務只限于與其它境外銀行單位或外國機構往來,而不允許在國內市場經營業務。
離岸金融市場又稱境外金融市場。采取與國內金融市場隔離的形態,使非居民在籌集資金和運用資金方面不受所在國稅收和外匯管制及國內金融法規影響,可進行自由交易的市場。
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始于20世紀60年代,當時,一些跨國銀行為避免國內對銀行發展和資金融通的限制,開始在特定的國際金融中心經營所在國貨幣以外其它貨幣的存放款業務。70年代,以美元計價的離岸存款急劇增長。到80年代,隨著國際銀行業設施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建立,離岸金融業務將所在國貨幣也包括進來。區別在于這種貨幣存放僅限于非居民。
離岸金融業務迅速發展的主要原因是:離岸銀行不必持有準備金,其經營成本低于國內銀行;離岸銀行不受利率上限的約束,即它們對存款戶支付的利率可高于銀行對國內存款戶支付的利率,而且可以對活期存款支付利息;離岸金融享受稅收上的優待。
離岸金融中心70年代以來獲得迅猛發展,從倫敦、巴黎、法蘭克福、蘇黎世、盧森堡等歐洲地區擴展到新加坡、巴拿馬、巴哈馬、拿騷等地。80年代以來,又在紐約、東京等地出現新的離岸金融中心,到90年代,離岸金融中心已遍布世界各地。
按性質劃分,離岸金融中心大致有三種類型:
倫敦型:屬于“自然形成”的市場。倫敦離岸市場始于50年代末,它既經營銀行業務,也經營證券業務。非居民除獲準自由經營各項外匯、金融業務外,其吸收的存款也不需繳納法定準備金。過去,這類市場業務因受外匯管制等限制,而與國內業務截然分開,但自從1979年10月外匯管制取消后,對外匯金融業務的管理與國內金融業務同等對待,“離岸”本身的含義便發生了變異,倫敦離岸市場實際上已經成為兼具境內和離岸業務的“內外一體式”金融市場。香港自從1972年廢除外匯管制后,也逐漸演變成亞太地區一個主要的倫敦型離岸市場。
紐約型:最大特點在于“人為創設”和“內外分離”,而且沒有證券買賣。1981年12月,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同意設立國際銀行業設施(又稱國際銀行便利)之后,紐約離岸金融業務迅速發展。它的主要交易對象是非居民。籌資只能吸收外國居民、外國銀行和公司的存款,但開辦國際銀行業設施的不限于外國銀行,任何美國的存款機構、“愛治法”公司和外國銀行在美分行皆可申請開辦。存款不受美國國內銀行法規關于準備金比率和存款比率的限制。貸款必須在美國境外使用。該“設施”可使用包括美元在內的任何一種貨幣計價。由于美元是最主要的國際通貨,而該離岸市場主要交易貨幣也是歐洲美元,所以紐約離岸市場以本國貨幣作為主要交易貨幣。1986年開放的東京離岸市場也屬這一類型。
巴哈馬型:只有記賬而沒有實質性業務的離岸金融中心,又稱“逃稅型”離岸市場,這類市場實際上是“逃稅港”。由于在某些國家或地區開展金融業務可以逃避銀行利潤稅及營業稅等,同時在這些地方開辦分行的成本與費用也遠較倫敦低,所以離岸金融市場紛紛在這些地方開辟。拿騷、開曼群島和巴林等地皆屬此類。
離岸金融業務發展和離岸金融中心的迅速擴張,促進了國際性銀行的發展和國際信貸、國際融資的增長,但由于離岸存款不受各國國內法規的各種限制,它對存款所在國的貨幣供應量、銀行管制與貨幣政策的實施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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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offshore,象征著海運船只離開港口遠洋進行貿易。運用離岸概念較多的地方目前有幾個領域,例如,離岸公司、離岸業務、離岸外包等。那么,什么是離岸創新創業呢?
離岸創業孵化的概念最早提出者是Max Marty和Dario Mutabdzija。2013年,兩人斥資8000萬美元改裝一艘國際郵輪,將其命名為“藍色種子”(Blueseed),郵輪上設有經改裝的辦公室、會議室、公共空間等,可以搭乘1800名乘客。每個人每月大約只需支付1200到3000美元不等,就可以在船上擁有自己的宿舍和辦公用房。該船從舊金山起航,駛往距離硅谷最近的公海,如同其他郵船一樣,將掛巴哈馬旗,在那里技術創業者開始創業活動,與同船的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及其他專業服務共同溝通,以此獲得創業發展機會。由于該船在國際公海上創業,那些有創業意愿、希望得到美元投資且在美國上市、但申辦工作簽證受阻的外國創業者,就可以繞開美國的法律限制,開始其創業活動。
由此可見,離岸創新創業是指設在某國境內,但不受該國相關法規管制或者突破現有政策法規限制的機構、個人所進行的創新創業活動。主要體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離岸創新創業的主體是非本國居民或機構。從離岸業務來看,非本國居民或機構的界定主要包括兩個維度,其一是指境外自然人、法人(包括在境外注冊的中國企業)、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其二是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但不包括境內機構的境外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
二是離岸創新創業的對象是在離岸法區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開展的創新創業活動。從創新鏈的視角來看,創新創業活動包括基礎研究、應用開發、生產、銷售、市場需要,或者創新構思、研發、設計、制造、市場銷售,抑或產品創新、工藝創新、產業組織的衍化;開展創新創業活動需要政府、學校、科研機構、產業部門、創業者、媒體、行業協會、資本提供者(風險資本、銀行、天使投資者)、服務提供者等支撐。
三是離岸創新創業活動的空間是在特定空間范圍內進行。離岸以國境或一國之內的不同經濟區域作為離岸與在岸的分界線,具體指一國投資人為某種特定目的將公司注冊在離岸管轄區,離岸管轄區政府允許投資人不用親臨公司注冊當地,其業務運作可在離岸管轄區外的世界各地直接開展。其一是類似上述“藍色種子”的在公海游弋的郵船或者推而廣之的浮動城市(floating city),它們是屬于流動的、具有一定自由的特定空間;其二是經法律授權的特定離岸法區,這種特定離岸法區可以被視為不在公海游弋、但某種程度上同樣具有某種自由的“藍色種子”,在這特定的離岸法區內,具有減免稅務負擔、無外匯管制、免簽證等特點,適合科技創新企業、風險投資以及全球企業家在那生活和工作。
四是離岸創新創業活動過程是通過離岸或者以離岸業務形式完成的,而不是在岸或者近岸發生,即需要支持創新創業活動的人才、資本、技術、信息等要素的跨境流動。
五是離岸創新創業的監管。離岸創新創業與在岸或到岸創新創業有著本質的不同,前者雖然注冊在某國,但基本不受該國相關法律和稅制規制,特別是如果作為非本國居民的創新創業者在當地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話,當地政府對其沒有任何稅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費,同時,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為其設立銀行賬號及財務運作提供方便;后者無論是本國居民還是非本國居民,都與該國制度相關、且須受到該國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在設立、稅收、外匯管制等)的約束。
六是離岸創新創業的資源是圍繞創新創業活動展開的多樣化的要素。其中,構成創新創業的要素涉及人才、資本、技術、信息及社會網絡,影響創新創業績效的因素包括機會、資本、能力、激勵、動機/文化等,同時,創新創業的不同階段需要有不同的資源、要素的匹配。相應地,這些匹配的要素,既可以來自本地的供應,也可以通過離岸的渠道來獲得。
離岸創業孵化的概念最早提出者是Max Marty和Dario Mutabdzija。2013年,兩人斥資8000萬美元改裝一艘國際郵輪,將其命名為“藍色種子”(Blueseed),郵輪上設有經改裝的辦公室、會議室、公共空間等,可以搭乘1800名乘客。每個人每月大約只需支付1200到3000美元不等,就可以在船上擁有自己的宿舍和辦公用房。該船從舊金山起航,駛往距離硅谷最近的公海,如同其他郵船一樣,將掛巴哈馬旗,在那里技術創業者開始創業活動,與同船的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及其他專業服務共同溝通,以此獲得創業發展機會。由于該船在國際公海上創業,那些有創業意愿、希望得到美元投資且在美國上市、但申辦工作簽證受阻的外國創業者,就可以繞開美國的法律限制,開始其創業活動。
由此可見,離岸創新創業是指設在某國境內,但不受該國相關法規管制或者突破現有政策法規限制的機構、個人所進行的創新創業活動。主要體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離岸創新創業的主體是非本國居民或機構。從離岸業務來看,非本國居民或機構的界定主要包括兩個維度,其一是指境外自然人、法人(包括在境外注冊的中國企業)、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其二是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但不包括境內機構的境外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
二是離岸創新創業的對象是在離岸法區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開展的創新創業活動。從創新鏈的視角來看,創新創業活動包括基礎研究、應用開發、生產、銷售、市場需要,或者創新構思、研發、設計、制造、市場銷售,抑或產品創新、工藝創新、產業組織的衍化;開展創新創業活動需要政府、學校、科研機構、產業部門、創業者、媒體、行業協會、資本提供者(風險資本、銀行、天使投資者)、服務提供者等支撐。
三是離岸創新創業活動的空間是在特定空間范圍內進行。離岸以國境或一國之內的不同經濟區域作為離岸與在岸的分界線,具體指一國投資人為某種特定目的將公司注冊在離岸管轄區,離岸管轄區政府允許投資人不用親臨公司注冊當地,其業務運作可在離岸管轄區外的世界各地直接開展。其一是類似上述“藍色種子”的在公海游弋的郵船或者推而廣之的浮動城市(floating city),它們是屬于流動的、具有一定自由的特定空間;其二是經法律授權的特定離岸法區,這種特定離岸法區可以被視為不在公海游弋、但某種程度上同樣具有某種自由的“藍色種子”,在這特定的離岸法區內,具有減免稅務負擔、無外匯管制、免簽證等特點,適合科技創新企業、風險投資以及全球企業家在那生活和工作。
四是離岸創新創業活動過程是通過離岸或者以離岸業務形式完成的,而不是在岸或者近岸發生,即需要支持創新創業活動的人才、資本、技術、信息等要素的跨境流動。
五是離岸創新創業的監管。離岸創新創業與在岸或到岸創新創業有著本質的不同,前者雖然注冊在某國,但基本不受該國相關法律和稅制規制,特別是如果作為非本國居民的創新創業者在當地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話,當地政府對其沒有任何稅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費,同時,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為其設立銀行賬號及財務運作提供方便;后者無論是本國居民還是非本國居民,都與該國制度相關、且須受到該國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在設立、稅收、外匯管制等)的約束。
六是離岸創新創業的資源是圍繞創新創業活動展開的多樣化的要素。其中,構成創新創業的要素涉及人才、資本、技術、信息及社會網絡,影響創新創業績效的因素包括機會、資本、能力、激勵、動機/文化等,同時,創新創業的不同階段需要有不同的資源、要素的匹配。相應地,這些匹配的要素,既可以來自本地的供應,也可以通過離岸的渠道來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