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新規及影響
其中,民辦教育行業是受新《通知》影響較為顯著的行業之一。2016年11月7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修正)》(以下簡稱“新《民促法》”)明確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可參照公辦學校享受相關免稅待遇。相應的,新《通知》將會對申請、取得、維護相關免稅資格以及民辦教育機構的整體稅務管理工作產生重要影響。
以下我們對新《通知》與舊規定的主要差異和更新進行總結。
加強日常管理,取消年檢制度
在新《通知》第五條中,刪除了舊規定中關于提交年度報表及資料的要求。
同時,新《通知》中關于非營利組織需符合的條件、免稅資格認定申請報送資料以及取消免稅資格情形等相關規定中,均取消了對年度檢查結論的相關要求,代之以登記管理機關的后續管理工作。由此可見,日后對非營利組織的管理更多不再是固定每年通過年度檢查進行開展,而更可能為主管機關對非營利組織持續的、常態化的管理和監督。
免稅主體認定條件的調整
在新《通知》中,免稅主體需同時符合的條件主要有如下更新:
非營利組織范圍根據新的社會狀況進行了調整
調整了工資福利開支水平的統計方法
細化免稅資格認定材料,加強后續資格管理
新《通知》對報送資料要求的描述進行了一定的細化和調整,并新增了一些資料提交需求。新增的細化內容包括:
上一年度的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該專項報告需披露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等詳細資料。
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
其他調整包括:
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財務審計資料僅需提供上一年度的相關資料
明確了當年新設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的資料提交要求。
特別的,需要關注的是,在新《通知》中,對取消免稅資格的情形亦進行了較為顯著的調整,主要包括:
對稅務遵從度的要求進行調整,新增“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部門評定的C級或D級的”
新增“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新增“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
同時,與舊規定相比,新《通知》保留了“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情形。因此,非營利教育機構需要關注自身關聯交易安排的合理性。
對比新《通知》與舊規定可見,對非營利組織的管理正在向規范化和常態化的方向逐步完善。一方面,新《通知》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范圍、申請免稅資格的資料需求等條款進行了調整和更新,使相關要求的描述更為明確具體,與其他相關行政法規的修訂和執行相匹配,增強可操作性,利于主管稅務機關以及相關機構執行。另一方面,新《通知》移除年度檢查以及稅務機關對非營利組織年度納稅申報表進行檢查等相關要求、同時以后續管理形式對非營利組織實現監督管控,并將免稅資格后續審核與其他社會納稅信用評級進行掛鉤,因此實際上對非營利組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教育機構多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并有一大部分教育機構享受了所得稅免稅的優惠政策。我們也了解到,從2016年起,相關各地稅務機關也開始對民辦教育機構的免稅資質進行清理,新《通知》的出臺為相應主管機構的評估和復查提供了更為明確的依據。建議民辦教育機構根據新《通知》的要求,集中對旗下的非營利性質的辦學實體及其稅務狀況進行系統梳理,并對集團各辦學機構的財稅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和指導,以便可以有效的應對主管稅務機關和政府部門就非營利組織免稅資質相關情況提出的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