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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3)條訂明,公司亦可籍以下方式簽立文件:
- 如只有一名董事的公司,由該董事代表該公司簽署該文件;或
- 如有2名或2名以上董事的公司,由以下人士代表該公司簽署該文件:
- 該2名董事或任何2名該等董事;或
- 該公司的任何董事及該公司的公司秘書。
第127(5)條又訂明,按照第127(3)條簽署的、在其中說明是由有關(guān)公司簽立的文件具有效力,等同該文件已蓋上該香港公司的法團(tuán)印章而簽立一樣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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