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層架構為BVI公司,由創始人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境外持股公司。
- 第二層架構設立開曼公司,由BVI公司在開曼群島設立境外上市主體,上市前公司通常會引進VC或PE等戰略投資者或實施員工股權激勵,從而共同組成了境外上市主體的股權結構。
- 第三層架構設立香港公司,境外上市主體通常為避稅、融資等目的,在香港設立一個或若干個合資子公司。
- 第四層架構設立大陸外商獨資企業(WFOE),香港子公司在境內設立一個或若干合資子公司,即外商獨資企業(WFOE)。
WFOE屬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上的居民企業,一般從事除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資行業以外的業務。
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簽訂一系列控制協議,達到享有境內運營實體權益的目的,使境內運營實體符合VIE條件,以便境外上市主體可以合并其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