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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或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因此,按國內法的規定,該中國公民為居民納稅人,就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其轉讓香港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應在境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轉讓所得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十三條規定,財產收益:
四、轉讓一個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該公司的財產主要直接或者間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動產所組成,可以在該一方征稅。
五、轉讓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該項股份相當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權,可以在該一方征稅。(注:已修改)
第二十一條規定,消除雙重征稅方法
一、在內地,消除雙重征稅如下:
內地居民從香港特別行政區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安排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繳納的稅額,允許在對該居民征收的內地稅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額不應超過對該項所得按照內地稅法和規章計算的內地稅收數額。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議定書》第五條規定,取消《安排》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用下列規定代替:
五、除第四款外,一方居民轉讓其在另一方居民公司資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權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該收益人在轉讓行為前的十二個月內,曾經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資本,可以在該另一方征稅。
根據上述規定,若該香港上市公司為香港公司,該境內居民轉讓該香港公司的股票,如果該香港公司的財產主要直接或間接由境內的不動產所組成,該境內居民轉讓股票所得應在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境內居民在轉讓該香港公司股票前的十二個月內,經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公司少于百分之二十五的資本的,不需在香港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境內居民在轉讓該香港公司股票前的十二個月內,經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資本的,需在香港繳納個人所得稅。居民個人按前述規定在香港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準予在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按規定進行扣除。
第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因此,按國內法的規定,該中國公民為居民納稅人,就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其轉讓香港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應在境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轉讓所得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十三條規定,財產收益:
四、轉讓一個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該公司的財產主要直接或者間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動產所組成,可以在該一方征稅。
五、轉讓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該項股份相當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權,可以在該一方征稅。(注:已修改)
第二十一條規定,消除雙重征稅方法
一、在內地,消除雙重征稅如下:
內地居民從香港特別行政區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安排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繳納的稅額,允許在對該居民征收的內地稅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額不應超過對該項所得按照內地稅法和規章計算的內地稅收數額。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議定書》第五條規定,取消《安排》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用下列規定代替:
五、除第四款外,一方居民轉讓其在另一方居民公司資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權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該收益人在轉讓行為前的十二個月內,曾經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資本,可以在該另一方征稅。
根據上述規定,若該香港上市公司為香港公司,該境內居民轉讓該香港公司的股票,如果該香港公司的財產主要直接或間接由境內的不動產所組成,該境內居民轉讓股票所得應在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境內居民在轉讓該香港公司股票前的十二個月內,經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公司少于百分之二十五的資本的,不需在香港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境內居民在轉讓該香港公司股票前的十二個月內,經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資本的,需在香港繳納個人所得稅。居民個人按前述規定在香港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準予在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按規定進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