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實施后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的財產如何征稅?

若二國均已簽署共同申報準則,需主動提供二國稅務居民的賬務資料以供對方的稅務機關交換,因此可以避免借由離岸銀行賬戶避稅的問題。
影響方面:
1)海外資產信息將自動呈報給中國稅務機關(僅限信息交換國,頻率是一年一次)。
2)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低于”境內標準的,補繳個人所得稅;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高于”境內標準的,不作處理。
3)對于出國的資金,會被查明是否合法,視情節嚴重程度加以處罰。
影響人群:
第1類:已經移民的中國人
根據CRS協議內容,若在中國境內的隱藏金融資產,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給移民國,同時極有可能面臨稅務補繳及各種罰金,甚至刑事責任。
第2類:海外有金融資產配置的人群
CRS實施后,只要是中國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資產:存款帳戶、托管帳戶、現金價值保單、年金合同、證券帳戶、期貨帳戶、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等。上述這些金融資產存放的國家或地區,也會將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資產情況披露給中國大陸稅務局。
第3類:在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群
中國人在境外稅收非常優惠的地域設立過公司,并通過公司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開戶持有資產,或通過公司帳戶來進行理財或消費,這類企業將可能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即殼公司)。CRS實施后,將要求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你及公司兩層擁有的金融資產均要披露,利用殼公司的名義來避稅將變得更加困難。
第4類:在海外藏錢的境內公務員
如果公務員或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移民),在境外放了大量錢財且沒有按國家規定申報——這將涉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第5類:在海外已購買大額人壽保單的人群
近年來,為應對人民幣貶值,許多高凈值客戶在通過各種途徑多配置美元資產。而購買境外保單,比如香港保單、美國保單等,是常用做法。
第6類:已設立海外家族信托人群
中國首批富豪幾乎都在海外設立了家族信托,他們最喜歡設立家族信托的法域有維爾京群島、庫克群島、耿西島、新加坡、香港、新西蘭、開曼群島等,這些法域都成為了這次CRS簽約國。CRS協議內容規定:已設立的家族信托有關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財產授予人)、保護人、受托人(通過是信托機構)、受益人。
第7類:在境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人群
在本次的CRS信息交換內容中,本身并不包括海外貿易公司的金融帳戶信息,但是很多做國際貿易的老板們選擇的運營模式是:在境內設立實體公司搞生產經營出口,同時在離岸稅收優惠地設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貿易的境外收款職能,這樣大量的外匯收入直接進入到境外公司帳戶中,同時享受了免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