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自6月21日起施行
其中提到:債券“北向通”標的債券為可在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種。
境外投資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幣或外匯投資。
使用外匯投資的,在其投資的債券到期或賣出后,原則上應兌換回外匯。
境外投資者可通過債券持有人在香港結算行辦理外匯資金兌換。
“北向通”下的資金兌換納入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
央行、外管局等將防范利用“北向通”進行違法違規套利套匯等活動。
央行及相關監管部門有權及時調取“北向通”境外投資者數據。
境外投資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幣或外匯投資。
使用外匯投資的,在其投資的債券到期或賣出后,原則上應兌換回外匯。
境外投資者可通過債券持有人在香港結算行辦理外匯資金兌換。
“北向通”下的資金兌換納入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
央行、外管局等將防范利用“北向通”進行違法違規套利套匯等活動。
央行及相關監管部門有權及時調取“北向通”境外投資者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