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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及內地均已加入通用報告準則 (CRS),雙方有機會互換對方稅務居民的帳戶資料,屆時內地人在港的投資活動都有可能被內地當局知悉。例如內地人在港金融機構開戶后,該金融機構須把其帳戶數據,包括戶口結余、利息、股息及出售資產所得的收益等上報給香港稅務局,香港稅務局會在一年后把數據發送給內地當局,以交換香港居民在內地金融機構的帳戶數據。但是目前兩地沒有正式簽署交換協定,但已有計劃就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簽署協定。
關于如何追蹤交換內地人匯款動向
監察對象:包括在香港金融機構開立戶口的內地人。
香港稅務局關于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規定顯示,根據相關盡職審查程序,所有2017年1月1日之后開立的賬戶,其持有人均需提供自我證明。對于在此之前的賬戶,如果申報財務機構對于賬戶持有人的身份存疑,可以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自我證明。
有關協議交換的資料將涵蓋股票、保險及基金等產品,不包括房地產。‘雖不至于交換每宗交易的詳細數據,但內地居民在哪里開戶、戶口有何變動都會相當透明,有助當局監察資金走向?!贿^,香港至今只與日本及英國有協議,由2018年起與兩國交換數據,但尚未與內地就交換數據簽署任何協議。
目前香港政府已接觸其他稅務協議伙伴,包括中國內地,提出展開有關商議,力求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在2017年內簽訂協議,但交換數據的具體時間仍須視乎磋商進度及簽訂有關協議的時間。
由于資料互換將滯后一年,只要在今年達成協議,仍有可能于2018年起,交換2017的數據。事實上,據香港稅務局數據顯示,戶口持有人可能需要向財務機構提供文件,證明稅務居民身分。雖然香港與內地尚未簽訂協議,但匯豐已率先要求內地客戶在開戶時提交稅單,以識別客戶的稅務身分,顯示業界已為搜集數據作準備。
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2017年1月1日開始,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機構需要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關于如何追蹤交換內地人匯款動向
監察對象:包括在香港金融機構開立戶口的內地人。
香港金融機構↓
香港金融機構會把戶口持有人資料、稅務識別號碼、賬戶結余、利息、股息、個別保險產品等資料上報給香港稅務局。
香港稅務局↓
香港稅務局翌年會把資料與內地稅務局互換。
內地注:假設兩地已簽署協定
內地機構能夠追蹤內地人在香港金融機構的交易
香港稅務局關于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規定顯示,根據相關盡職審查程序,所有2017年1月1日之后開立的賬戶,其持有人均需提供自我證明。對于在此之前的賬戶,如果申報財務機構對于賬戶持有人的身份存疑,可以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自我證明。
有關協議交換的資料將涵蓋股票、保險及基金等產品,不包括房地產。‘雖不至于交換每宗交易的詳細數據,但內地居民在哪里開戶、戶口有何變動都會相當透明,有助當局監察資金走向?!贿^,香港至今只與日本及英國有協議,由2018年起與兩國交換數據,但尚未與內地就交換數據簽署任何協議。
目前香港政府已接觸其他稅務協議伙伴,包括中國內地,提出展開有關商議,力求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在2017年內簽訂協議,但交換數據的具體時間仍須視乎磋商進度及簽訂有關協議的時間。
由于資料互換將滯后一年,只要在今年達成協議,仍有可能于2018年起,交換2017的數據。事實上,據香港稅務局數據顯示,戶口持有人可能需要向財務機構提供文件,證明稅務居民身分。雖然香港與內地尚未簽訂協議,但匯豐已率先要求內地客戶在開戶時提交稅單,以識別客戶的稅務身分,顯示業界已為搜集數據作準備。
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2017年1月1日開始,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機構需要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