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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本票
本票是一項書面的無條件的支付承諾,由一個人作成,并交給另一人,經制票人簽名承諾,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支付一定數目的金錢給一個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來人。本票的劃分方法多種多樣,根據簽發人的不同,可分為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根據付款時間的不同,可分為即期本票和遠期本票;根據有無收款人之記載,可分為記名本票和不記名本票;根據其金額記載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定額本票和不定額本票;根據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分為現金本票和轉帳本票。
本票的用途
- 商品交易中的遠期付款,可先由買主簽發一張以約定付款日為到期日的本票,交給賣方,賣方可憑本票如期收到貨款,如果急需資金,他可將本票貼現或轉售他人。
- 用作金錢的借貸憑證,由借款人簽發本票交給貸款人收執。
- 企業向外籌集資金時,可以發行商業本票,通過金融機構予以保證后,銷售于證券市場獲取資金,并于本票到期日還本付息。
- 客戶提取存款時,銀行本應付給現金,如果現金不夠,可發給存款銀行開立的即期本票交給客戶,以代替支付現鈔。
關于支票
支票是一種以金融業者為付款人的即期票據,可以看作匯票的特例。中華民國《票據法》第4條第1項則規定:“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托金融業者于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將支票定義為:“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的使用:
- 支票一律記名,轉帳支票可以背書轉讓;
- 支票提示付款期為十天(從簽發支票的當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順延)。
- 支票簽發的日期、大小寫金額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其它內容有誤,可以劃線更正,并加蓋預留銀行印鑒之一證明。
- 支票發生遺失,可以向付款銀行申請掛失;掛失前已經支付,銀行不予受理。
- 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印章與銀行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但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除將支票做退票處理外,還要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支票分類:
- 記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order)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欄,寫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某甲”(Pay A Only)或“指定人”(Pay A Order),取款時須由收款人簽章,方可支取。
- 不記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bearer)又稱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記載收款人姓名,只寫“付來人”(Pay bearer)。取款時持票人無須在支票背后簽章,即可支取。此項支票僅憑交付而轉讓。
- 劃線支票(Crossed Cheque)是在支票正面劃兩道平行線的支票。劃線支票與一般支票不同,劃線支票非由銀行不得領取票款,故只能委托銀行代收票款入賬。使用劃線支票的目的是為了在支票遺失或被人冒領時,還有可能通過銀行代收的線索追回票款。
- 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是指為了避免出票人開出空頭支票,保證支票提示時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銀行對支票“保付”。保付是由付款銀行在支票上加蓋“保付”戳記,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時一定付款。支票一經保付,付款責任即由銀行承擔。出票人、背書人都可免于追索。付款銀行對支票保付后,即將票款從出票人的帳戶轉人一個專戶,以備付款,所以保付支票提示時,不會退票。
- 銀行支票(Banker’s Check)是由銀行簽發,并由銀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銀行即期匯票。銀行代顧客辦理票匯匯款時,可以開立銀行支票。
- 旅行支票(Traveller’Cheque)是銀行或旅行社為旅游者發行的一種固定金額的支付工具,是旅游者從出票機構用現金購買的一種支付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