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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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2008年2月22日 財稅(2008) 001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1號)的規定,如果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按內地與香港的稅收安排申請享受股息條款5%稅率的待遇:
1、該香港的公司是香港的居民企業。
2、你公司的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該香港公司。
3、該香港公司在取得股息之前的連續12個月內任何時候均占有你公司2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
給你看個案例:
2009年7月,某市國稅局對所轄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度的股息分配狀況進行逐戶調查。初步了解情況后發現,A公司連年盈利,卻-直未進行股息分配,引起了調查人員的注意。通過查看A公司提供的賬務資料,調查人員發現, 2008年度A公司的稅后利潤已經分走,外方股東B公司的股息所得部分卻未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對外支付稅務證明。隨后,稅務機關又從市外匯管理部門了解到,A公司近年來也沒有向境外付匯的記錄。
案件處理
稅收機關向A公司下達了《稅務約談通知書》。在約談過程中,稅務人員對2008年的盈利事項進行了詢問,A公司財務人員承認, 2008年該企業實現稅后利潤820萬元。由于該公司為外商獨資,實際控制人只有外方股東B公司一家。2008年沒有召開董事會,而是B公司自行決定,在2009年4月將稅后利潤600萬元交由外方派來的一名財務總監,以人民幣方式帶走,該筆分紅賬上未扣繳企業所得稅。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A公司作為支付方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稅務機關將相關政策規定向企業財務人員進行了宣傳,并通過該企業對其外方負責人進行了政策宣講和情況通報,要求A公司依法配合稅務機關追繳該筆稅款。經過稅企雙方的溝通,A公司外方負責人表示按照稅務機關要求,依法補繳稅款,并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理。企業財務人員向稅務機關提供了B公司香港居民企業身份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內地與香港有關稅收安排的優惠條款,該項股息所得應按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最終,該公司辦理了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稅率待遇審批手續,并補繳了企業所得稅30萬元。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2008年2月22日 財稅(2008) 001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1號)的規定,如果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按內地與香港的稅收安排申請享受股息條款5%稅率的待遇:
1、該香港的公司是香港的居民企業。
2、你公司的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該香港公司。
3、該香港公司在取得股息之前的連續12個月內任何時候均占有你公司2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
給你看個案例:
2009年7月,某市國稅局對所轄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度的股息分配狀況進行逐戶調查。初步了解情況后發現,A公司連年盈利,卻-直未進行股息分配,引起了調查人員的注意。通過查看A公司提供的賬務資料,調查人員發現, 2008年度A公司的稅后利潤已經分走,外方股東B公司的股息所得部分卻未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對外支付稅務證明。隨后,稅務機關又從市外匯管理部門了解到,A公司近年來也沒有向境外付匯的記錄。
案件處理
稅收機關向A公司下達了《稅務約談通知書》。在約談過程中,稅務人員對2008年的盈利事項進行了詢問,A公司財務人員承認, 2008年該企業實現稅后利潤820萬元。由于該公司為外商獨資,實際控制人只有外方股東B公司一家。2008年沒有召開董事會,而是B公司自行決定,在2009年4月將稅后利潤600萬元交由外方派來的一名財務總監,以人民幣方式帶走,該筆分紅賬上未扣繳企業所得稅。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A公司作為支付方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稅務機關將相關政策規定向企業財務人員進行了宣傳,并通過該企業對其外方負責人進行了政策宣講和情況通報,要求A公司依法配合稅務機關追繳該筆稅款。經過稅企雙方的溝通,A公司外方負責人表示按照稅務機關要求,依法補繳稅款,并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理。企業財務人員向稅務機關提供了B公司香港居民企業身份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內地與香港有關稅收安排的優惠條款,該項股息所得應按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最終,該公司辦理了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稅率待遇審批手續,并補繳了企業所得稅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