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公司推出新的董事登記和許可法
該法案僅適用于開曼群島涵蓋實體的登記董事、專業(yè)董事和公司董事,不論該登記董事、專業(yè)董事和公司董事本人是否居住在開曼群島。
“涵蓋實體”指:
(a) 適用《證券投資業(yè)務法》(2011年修訂版)附件4第1和4段的公司;或
(b) 按照《共同基金法》(2013年修訂版)注冊的共同基金。
有關2014年董事登記和許可法及董事登記和許可(登記許可)條例的全文,請點擊下面附件。
在2014年6月4日前擔任涵蓋實體的董事或專業(yè)董事的自然人如在三個月內(即最遲至2014年9月3日)完成登記或獲得許可,則不視作違反該法規(guī)。在2014年6月4日前擔任涵蓋實體的公司董事者如在六個月內(即最遲至2014年12月3日)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遵守該法規(guī),則不視作違反該法規(guī)。
申請僅能通過金管局的門戶網(wǎng)站登記或許可。相關注冊辦事處將直接或通過其服務供應商聯(lián)系董事,為其提供身份證件號碼信息和門戶網(wǎng)站的詳細信息,董事將被要求通過所述門戶網(wǎng)站進行登記或提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