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及外資并購
作者:趙曰耀 戴牧 金杜律師事務所并購部
新能源汽車在中國現行的準入政策中被定義為“采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采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新能源汽車包括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BEV,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例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各類產品”[1]。
新能源汽車對于整個中國汽車工業的可持續發展、減輕環境和能源壓力、加強國際競爭優勢[2]等有著重要意義[3]。就中國現行的產業政策以及發展規劃來看,新能源汽車領域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其本身屬于中國工業領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即汽車工業,中國法律對于外資參與汽車的設計、生產、銷售有著嚴格的要求[4]和限制[5];二、新能源汽車屬于中國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產企業享受一系列的財稅金融[6]政策扶持[7],也被視為實現節能減排目標[8]的關鍵路徑[9];最后,新能源汽車產業涉及技術研發[10]、生產、配套設施建設、動力電池回收等多個環節,投資者需要深入了解各個環節適用的產業政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外資產業準入政策
外資兼并收購新能源汽車企業需要滿足相關產業政策的有關規定。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新能源汽車的核心部件動力電池屬于鼓勵類投資,但受到外資比例不得超過50%的限制。與此同時,新能源汽車在進行特定汽車產品生產時,生產者須遵循《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的規定,從工信部取得生產企業準入資格以及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資格。
中國汽車行業的監管環境可以概括為政府控制整車制造業投資,鼓勵汽車零部件企業的發展。對于新能源汽車而言,除上述動力電池部件的外資比例受限制外,關鍵部件的生產與制造允許外商獨資。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規定,相應的新設項目屬于備案制。由于新能源汽車的電動機并不屬于傳統動力汽車所必需的發動機,在產品水平要求方面需要遵循新的電動機國家技術標準[11]。
然而就整車制造業而言,自2004年外商投資指導目錄修改以來就已經不再屬于鼓勵類產業,并受到國家的嚴格調控。外資進入新能源汽車整車制造亦必須采用合資形式且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當外商欲通過股權收購方式進入中國新能源整車制造市場時,只能在國內擁有兩家或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12]。投資者還需要注意的是,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需經工信部公告合格后方可進行生產活動,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手續[13]。
國家安全審查
目前,中國對于外資境內并購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制度主要是由商務部和發改委牽頭,以部際聯席會議為審查主體的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制度。從國辦發[2011]6號文、六部委制定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以及其他文件來看,外資并購需要申報的領域包括“重點行業”、“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的領域”、“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境內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制造等企業”。
由于新能源汽車整車制造產業必須滿足產業政策所規定的中方股份比例,外方取得中方車企股權可能會觸發并購安全審查。在設計交易結構時,投資者應當考量通過并購審批的可行性,同時也要考慮目標公司/資產的債務及稅務等風險,對收購方式選擇,目標公司業務/資產剝離,股權架構設計進行周密的判斷。
就外資并購國內新能源汽車零部件制造企業而言,由于新能源汽車關鍵部件、整車及配套設施屬于《我國應掌握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產品目錄》[14],對于國家產業發展、推進經濟發展以及保障國家安全起重要作用,當外資對境內新能源汽車零部件制造企業進行資產收購、股權收購或收購技術時,也可能會觸發并購安全審查[15]。由于該目錄并未對新能源汽車關鍵部件做出詳細定義,在啟動安全審查時,相關政府部門會結合中國的產業準入政策運用自由裁量權。交易各方有必要就中方合作伙伴在技術中心設置、專利授權以及商業秘密方面進行合理安排。
外國投資的政策優惠
在國家層面,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以及新能源汽車產品應適用目錄管理制度(“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下文簡稱“目錄”)。國家對于進入目錄的產品和企業實施動態管理:工信主管部門將會對目錄產品在試點城市的實際運行狀況進行抽樣測試,對未達標的產品和企業予以清退[16]。而只有納入目錄中的汽車企業才可能享受中央財政撥付的示范推廣補助資金。
在2013年的通知[17]中明確規定,“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應是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在計算汽車平均燃料消耗量,主要以前述三種類型汽車為新能源汽車進行排量核算。外資在進入新能源汽車生產時,可以享受到與國內汽車制造商無差別的補貼優惠政策。
在地方層面,推廣新能源汽車應用的試點城市亦會運用地方財政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譬如,北京市地方出臺的審核備案管理細則中,明確將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產品范圍限制在國家目錄范圍內[18],除此之外,在國家目錄的基礎之上,北京本地也出臺了多版“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根據補助資金管理細則的規定,納入北京地方目錄范圍內的新能源小客車才可以享受北京地方財政給予的補助資金。上海市經信委也出臺了一系列的“上海版目錄”(上海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只有能入圍該目錄的產品和企業才可享受上海本地的優惠政策。根據近期出臺的國務院文件[19],各地的目錄會可能很快由全國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所取代。
新能源汽車的推廣
近來,公務用車政策向新能源汽車傾斜,因此新能源汽車可以考慮優先發展公務用車領域。此外,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的《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示范城市或區域需滿足的條件有:在2013—2015年期間,特大型城市或重點區域新能源汽車累計推廣量不低于10000輛,其他城市或區域累計推廣量不低于5000輛;政府機關、公共機構等領域車輛采購要向新能源汽車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務、物流、環衛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30%[20]。
新能源汽車對于公共交通、汽車租賃行業也將產生巨大的影響。《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中央財政將會對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租賃企業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后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用戶、租賃企業,電池租賃企業按扣除補助后的價格向私人用戶出租新能源汽車電池。根據網絡公布的信息,上海市交通委員會近期也正在組織開展上海出租行業應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輛研究。隨著新能源汽車租賃價格和駕駛成本的逐步走低,消費者對新能源汽車的認識更加深入,從而帶動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此外,目前包括北京,合肥在內的城市已經采購了大批新能源汽車用于出租車領域。這對于新能源汽車廠商來說無疑是一個巨大的發展契機。
結語
對欲加入中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外資企業來說,與現有內資汽車制造企業進行合資或者進行股權/資產收購均是現實可行的交易路徑。就新能源汽車及零部件領域的綠地投資而言,外國投資者可在諸多方面享受與國內車企同等的政策優惠。然而,外國投資者需要深入了解中國新能源汽車設計、生產、銷售乃至維修的技術標準和準入制度,使并購行為符合法律要求,推進并購后的整合及運營。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工信部頒布,2009-07-01生效。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培育國際合作和競爭新優勢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2012-05-24生效。
[3]《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國務院頒布 ,2012-06-28生效。
[4] 如中國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汽車產業合資政策、汽車稅費制度、汽車金融消費借貸等方面。
[5]《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汽車工業結構調整意見的通知》國家發改委頒布 2006-12-20 生效。
[6]《關于進一步做好金融服務支持重點產業調整振興和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386號,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聯合頒布,2009-12-22 生效
[7]《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務院頒布,2010-10-10 生效。
[8]《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務院頒布,2012-08-06生效。
[9]《工業領域應對氣候變化行動方案(2012-2020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技部、財政部聯合發布, 2012-12-31 生效。
[10]《“十二五”產業技術創新規劃》,工信部頒布,2011-11-04生效。
[11] 該標準尚在征求意見當中,GB/T 18488.1—201×代替GB/T 18488.1-2006 和GB/T18488.2-2006。
[12]《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第48條“……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含兩家)以下生產同類(乘用車類、商用車類、摩托車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如與中方合資伙伴聯合兼并國內其它汽車生產企業可不受兩家的限制。……”。
[1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第三章,準入條件及管理,對于新能源汽車企業和汽車產品準入條件有著詳盡的規定。
[14]《我國應掌握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產品目錄》國科發計字【2006】540號,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財政部、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聯合制定, 2006-12-21實施。
[15]在商務部未出臺《實施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規定》的2007年,德國舍弗勒公司(Schaeffler)并購洛陽軸承有限公司的申請已被中國政府拒絕。
[16]《關于進一步做好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的通知》,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2011-10-14實施。
[17]《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2013-09-13實施
[18]《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審核備案管理細則》,第四條。
[19]《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由國務辦辦公廳發布,2014-07-14實施
[20]《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由國務辦辦公廳發布,2014-07-14實施
新能源汽車在中國現行的準入政策中被定義為“采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采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新能源汽車包括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BEV,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例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各類產品”[1]。
新能源汽車對于整個中國汽車工業的可持續發展、減輕環境和能源壓力、加強國際競爭優勢[2]等有著重要意義[3]。就中國現行的產業政策以及發展規劃來看,新能源汽車領域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其本身屬于中國工業領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即汽車工業,中國法律對于外資參與汽車的設計、生產、銷售有著嚴格的要求[4]和限制[5];二、新能源汽車屬于中國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產企業享受一系列的財稅金融[6]政策扶持[7],也被視為實現節能減排目標[8]的關鍵路徑[9];最后,新能源汽車產業涉及技術研發[10]、生產、配套設施建設、動力電池回收等多個環節,投資者需要深入了解各個環節適用的產業政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外資產業準入政策
外資兼并收購新能源汽車企業需要滿足相關產業政策的有關規定。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新能源汽車的核心部件動力電池屬于鼓勵類投資,但受到外資比例不得超過50%的限制。與此同時,新能源汽車在進行特定汽車產品生產時,生產者須遵循《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的規定,從工信部取得生產企業準入資格以及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資格。
中國汽車行業的監管環境可以概括為政府控制整車制造業投資,鼓勵汽車零部件企業的發展。對于新能源汽車而言,除上述動力電池部件的外資比例受限制外,關鍵部件的生產與制造允許外商獨資。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規定,相應的新設項目屬于備案制。由于新能源汽車的電動機并不屬于傳統動力汽車所必需的發動機,在產品水平要求方面需要遵循新的電動機國家技術標準[11]。
然而就整車制造業而言,自2004年外商投資指導目錄修改以來就已經不再屬于鼓勵類產業,并受到國家的嚴格調控。外資進入新能源汽車整車制造亦必須采用合資形式且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當外商欲通過股權收購方式進入中國新能源整車制造市場時,只能在國內擁有兩家或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12]。投資者還需要注意的是,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需經工信部公告合格后方可進行生產活動,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手續[13]。
國家安全審查
目前,中國對于外資境內并購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制度主要是由商務部和發改委牽頭,以部際聯席會議為審查主體的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制度。從國辦發[2011]6號文、六部委制定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以及其他文件來看,外資并購需要申報的領域包括“重點行業”、“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的領域”、“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境內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制造等企業”。
由于新能源汽車整車制造產業必須滿足產業政策所規定的中方股份比例,外方取得中方車企股權可能會觸發并購安全審查。在設計交易結構時,投資者應當考量通過并購審批的可行性,同時也要考慮目標公司/資產的債務及稅務等風險,對收購方式選擇,目標公司業務/資產剝離,股權架構設計進行周密的判斷。
就外資并購國內新能源汽車零部件制造企業而言,由于新能源汽車關鍵部件、整車及配套設施屬于《我國應掌握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產品目錄》[14],對于國家產業發展、推進經濟發展以及保障國家安全起重要作用,當外資對境內新能源汽車零部件制造企業進行資產收購、股權收購或收購技術時,也可能會觸發并購安全審查[15]。由于該目錄并未對新能源汽車關鍵部件做出詳細定義,在啟動安全審查時,相關政府部門會結合中國的產業準入政策運用自由裁量權。交易各方有必要就中方合作伙伴在技術中心設置、專利授權以及商業秘密方面進行合理安排。
外國投資的政策優惠
在國家層面,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以及新能源汽車產品應適用目錄管理制度(“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下文簡稱“目錄”)。國家對于進入目錄的產品和企業實施動態管理:工信主管部門將會對目錄產品在試點城市的實際運行狀況進行抽樣測試,對未達標的產品和企業予以清退[16]。而只有納入目錄中的汽車企業才可能享受中央財政撥付的示范推廣補助資金。
在2013年的通知[17]中明確規定,“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應是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在計算汽車平均燃料消耗量,主要以前述三種類型汽車為新能源汽車進行排量核算。外資在進入新能源汽車生產時,可以享受到與國內汽車制造商無差別的補貼優惠政策。
在地方層面,推廣新能源汽車應用的試點城市亦會運用地方財政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譬如,北京市地方出臺的審核備案管理細則中,明確將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產品范圍限制在國家目錄范圍內[18],除此之外,在國家目錄的基礎之上,北京本地也出臺了多版“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根據補助資金管理細則的規定,納入北京地方目錄范圍內的新能源小客車才可以享受北京地方財政給予的補助資金。上海市經信委也出臺了一系列的“上海版目錄”(上海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只有能入圍該目錄的產品和企業才可享受上海本地的優惠政策。根據近期出臺的國務院文件[19],各地的目錄會可能很快由全國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所取代。
新能源汽車的推廣
近來,公務用車政策向新能源汽車傾斜,因此新能源汽車可以考慮優先發展公務用車領域。此外,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的《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示范城市或區域需滿足的條件有:在2013—2015年期間,特大型城市或重點區域新能源汽車累計推廣量不低于10000輛,其他城市或區域累計推廣量不低于5000輛;政府機關、公共機構等領域車輛采購要向新能源汽車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務、物流、環衛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30%[20]。
新能源汽車對于公共交通、汽車租賃行業也將產生巨大的影響。《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中央財政將會對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租賃企業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后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用戶、租賃企業,電池租賃企業按扣除補助后的價格向私人用戶出租新能源汽車電池。根據網絡公布的信息,上海市交通委員會近期也正在組織開展上海出租行業應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輛研究。隨著新能源汽車租賃價格和駕駛成本的逐步走低,消費者對新能源汽車的認識更加深入,從而帶動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此外,目前包括北京,合肥在內的城市已經采購了大批新能源汽車用于出租車領域。這對于新能源汽車廠商來說無疑是一個巨大的發展契機。
結語
對欲加入中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外資企業來說,與現有內資汽車制造企業進行合資或者進行股權/資產收購均是現實可行的交易路徑。就新能源汽車及零部件領域的綠地投資而言,外國投資者可在諸多方面享受與國內車企同等的政策優惠。然而,外國投資者需要深入了解中國新能源汽車設計、生產、銷售乃至維修的技術標準和準入制度,使并購行為符合法律要求,推進并購后的整合及運營。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工信部頒布,2009-07-01生效。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培育國際合作和競爭新優勢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2012-05-24生效。
[3]《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國務院頒布 ,2012-06-28生效。
[4] 如中國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汽車產業合資政策、汽車稅費制度、汽車金融消費借貸等方面。
[5]《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汽車工業結構調整意見的通知》國家發改委頒布 2006-12-20 生效。
[6]《關于進一步做好金融服務支持重點產業調整振興和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386號,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聯合頒布,2009-12-22 生效
[7]《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務院頒布,2010-10-10 生效。
[8]《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務院頒布,2012-08-06生效。
[9]《工業領域應對氣候變化行動方案(2012-2020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技部、財政部聯合發布, 2012-12-31 生效。
[10]《“十二五”產業技術創新規劃》,工信部頒布,2011-11-04生效。
[11] 該標準尚在征求意見當中,GB/T 18488.1—201×代替GB/T 18488.1-2006 和GB/T18488.2-2006。
[12]《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第48條“……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含兩家)以下生產同類(乘用車類、商用車類、摩托車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如與中方合資伙伴聯合兼并國內其它汽車生產企業可不受兩家的限制。……”。
[1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第三章,準入條件及管理,對于新能源汽車企業和汽車產品準入條件有著詳盡的規定。
[14]《我國應掌握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產品目錄》國科發計字【2006】540號,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財政部、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聯合制定, 2006-12-21實施。
[15]在商務部未出臺《實施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規定》的2007年,德國舍弗勒公司(Schaeffler)并購洛陽軸承有限公司的申請已被中國政府拒絕。
[16]《關于進一步做好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的通知》,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2011-10-14實施。
[17]《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2013-09-13實施
[18]《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審核備案管理細則》,第四條。
[19]《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由國務辦辦公廳發布,2014-07-14實施
[20]《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由國務辦辦公廳發布,2014-07-14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