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離岸公司被某日本公司民事起訴違約,在日本法院處理并判日方勝訴,判令是離岸公司要賠償20萬美元。如買賣合同是依據日本法律并寫明有糾紛就在日本法庭處埋 (保障買家利益)。
但由于敗訴人(BVI離岸公司)在日本并無任何資產或銀行賬戶,且該離岸公司只是在中國離岸運營,在內地也無資產,日方無法在當地追討款項。
日方可不可以直接拿著日本法庭的判令要求中國這邊的銀行凍結該離岸公司在中國開設的離岸帳戶?
還是要在中國這邊法庭再打多一場官司,勝訴后方可拿著中國法庭指令去執行要求該離岸公司中國股東賠償?
有沒有這方面的案例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