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在報稅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
香港稅務局在報稅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
發出通知書
(1)評稅主任可以書面向任何人發出書面通知,規定該人在該通知書內注明的合理時間內,提交報稅表,并在認為需要時,提交更詳盡或更多份的報稅表。
(2) 凡局長或副局長個人認為有人提交不正確的報稅表或提供虛假的數據,以致該人少報其應課稅的入息或利潤,而此人所做出的行為,既無法做出合理辯解,又不是因 為過失所致,那么,局長在取得上訴委員會同意后,可以向此人發出書面通知,限定此人必須在通知書所限定的時間內,提交一份有關資產及負債情況的陳述書。
搜查權
(1)享有搜查權的主體。局長、獲局長書面授權而職級不低于總評稅主任的稅務局人員。
(2)享有搜查權的條件。局長或由其授權的人員經宣誓的陳述,令裁判官相信以下事實:
(一)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未提交正確的報稅表或提供虛假的數據,以致該人少報其應課稅的入息或利潤,而該人無合理辯解,也非過失。
(二)不遵從法庭做出的、提交有關報稅表及其有關資料的行為。
裁判官可借手令授權稅務局長或其授權人員行使搜查權。
(3)行使搜查權的范圍:
(一) 如懷疑任何土地、建筑物或地方有屬于該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簿冊、紀錄、賬目或文件,而該等簿冊賬目或文件對評定該人就稅項所須負的法律責任可提供關鍵性的證據,則無須事先通知即可在日間任何合理時間進入或自由出入該等土地、建筑物或地方,并可在該等土地、建筑物或地方搜查及查閱任何簿冊、紀錄、賬目或文件;
(二) 在進行上述搜查時,如懷疑任何物品載有任何簿冊,紀錄、賬目或文件,即可將該物品移走及打開;
(三) 取得管有該人或其配偶的任何簿冊、紀錄、賬目或文件;如這些檔的部分內容對評定該人就稅項所須負的法律責任可提供關鍵性的證據,可將該部分內容制備副本;
(四) 在作出任何評定或在審結任何根據《稅務條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所合理需要的時間內,保留任何該等簿冊、紀錄、賬目或文件。但一般不超過14天。
簽署和送達通知書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規定,由局長、助理局長、評稅主任或稅務督察發出的通知書,須載有他們的姓名。通知書可面交,也可郵寄送達。
發出通知書
(1)評稅主任可以書面向任何人發出書面通知,規定該人在該通知書內注明的合理時間內,提交報稅表,并在認為需要時,提交更詳盡或更多份的報稅表。
(2) 凡局長或副局長個人認為有人提交不正確的報稅表或提供虛假的數據,以致該人少報其應課稅的入息或利潤,而此人所做出的行為,既無法做出合理辯解,又不是因 為過失所致,那么,局長在取得上訴委員會同意后,可以向此人發出書面通知,限定此人必須在通知書所限定的時間內,提交一份有關資產及負債情況的陳述書。
搜查權
(1)享有搜查權的主體。局長、獲局長書面授權而職級不低于總評稅主任的稅務局人員。
(2)享有搜查權的條件。局長或由其授權的人員經宣誓的陳述,令裁判官相信以下事實:
(一)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未提交正確的報稅表或提供虛假的數據,以致該人少報其應課稅的入息或利潤,而該人無合理辯解,也非過失。
(二)不遵從法庭做出的、提交有關報稅表及其有關資料的行為。
裁判官可借手令授權稅務局長或其授權人員行使搜查權。
(3)行使搜查權的范圍:
(一) 如懷疑任何土地、建筑物或地方有屬于該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簿冊、紀錄、賬目或文件,而該等簿冊賬目或文件對評定該人就稅項所須負的法律責任可提供關鍵性的證據,則無須事先通知即可在日間任何合理時間進入或自由出入該等土地、建筑物或地方,并可在該等土地、建筑物或地方搜查及查閱任何簿冊、紀錄、賬目或文件;
(二) 在進行上述搜查時,如懷疑任何物品載有任何簿冊,紀錄、賬目或文件,即可將該物品移走及打開;
(三) 取得管有該人或其配偶的任何簿冊、紀錄、賬目或文件;如這些檔的部分內容對評定該人就稅項所須負的法律責任可提供關鍵性的證據,可將該部分內容制備副本;
(四) 在作出任何評定或在審結任何根據《稅務條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所合理需要的時間內,保留任何該等簿冊、紀錄、賬目或文件。但一般不超過14天。
簽署和送達通知書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規定,由局長、助理局長、評稅主任或稅務督察發出的通知書,須載有他們的姓名。通知書可面交,也可郵寄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