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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沒有法人代表之說,而是采用董事制度。
在香港的公司法律體系中,公司的管理者被稱為董事,而不是法人代表。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和決策。他們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公司或組織。董事在法律上具有類似法人代表的職責和權力,代表公司與第三方進行交易,并對公司的行為負責。
香港公司的董事必須年滿18歲,可以是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也可以是公司的股東。雖然香港公司不需要指定法人代表,但董事在法律上具有類似的職責和權力。他們代表公司與第三方簽署合同、進行交易,并對公司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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