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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的董事會是否需要換屆取決于公司章程的具體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一般原則,董事的任期通常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后,可以連選連任。如果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履行職責。
因此,在香港公司中,如果董事的任期屆滿,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需要進行換屆選舉。如果董事增加,通常不需要整個董事會換屆,但需要召開董事會會議進行表決,并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相應部分。如果股東變更,是否需要調整董事會成員則取決于股東的地位以及公司內部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