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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下稱37號文)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可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除此以外,境內居民個人不能進行境外直接投資。
根據37號文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可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出資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的,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下稱13號文)的規定,向戶籍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
根據37號文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可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出資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的,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下稱13號文)的規定,向戶籍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