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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改委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實施日期】2018年3月1日)
二、商務部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14年第3號令,【實施日期】2014年10月6日)
《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實施日期】2017年08月18日)
《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實施日期】2018年1月18號)
《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實施規程》(【實施日期】2019年7月1日)
三、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令,【實施日期】2008年08月05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一、境外投資的定義:
在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二、境外投資的主體:境內自然人及企業
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境內自然人直接對境外開展投資不適用本辦法。境內自然人直接對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開展投資不適用本辦法。(發改委11號令第63條)
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即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并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匯發37號文)
一、發改委
負責對境外投資項目立項審批。
出具項目備案通知書或核準文件。
二、商務部
負責對境外公司投資結構、投資經營范圍、投資目的地是否未建交國家、是否限制類行業等具體對外投資事項進行審批或備案。
出具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三、外匯管理局
負責對境內企業境外投資資金匯出進行外匯登記。
四、銀行
負責境內企業在境內用人民幣換取外幣匯出至境外第一層公司,或者將人民幣直接匯出至境外第一層公司。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實施日期】2018年3月1日)
二、商務部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14年第3號令,【實施日期】2014年10月6日)
《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實施日期】2017年08月18日)
《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實施日期】2018年1月18號)
《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實施規程》(【實施日期】2019年7月1日)
三、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令,【實施日期】2008年08月05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一、境外投資的定義:
在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二、境外投資的主體:境內自然人及企業
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境內自然人直接對境外開展投資不適用本辦法。境內自然人直接對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開展投資不適用本辦法。(發改委11號令第63條)
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即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并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匯發37號文)
一、發改委
負責對境外投資項目立項審批。
出具項目備案通知書或核準文件。
二、商務部
負責對境外公司投資結構、投資經營范圍、投資目的地是否未建交國家、是否限制類行業等具體對外投資事項進行審批或備案。
出具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三、外匯管理局
負責對境內企業境外投資資金匯出進行外匯登記。
四、銀行
負責境內企業在境內用人民幣換取外幣匯出至境外第一層公司,或者將人民幣直接匯出至境外第一層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