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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需要向稅局提交(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 第 88B 條要求發出不反對撤銷公司 / 有限合伙基金注冊書知書)。
通知書一般會于申請人在遞交有效申請書并繳交申請費用后的21個工作日內發出。
如果香港公司 / 有限合伙基金沒有未完成的稅務事宜及未清繳的稅款,則稅務局局長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否則,會發出通知書,列明該公司 / 有限合伙基金尚未完成的事宜或未清繳的稅款。當該等事宜經辦妥或稅款清繳后,申請人可填妥通知書的下方部分,并將原整通知書遞交給稅局,要求重新考慮申請,而無須再次繳付申請費用。
獲發給不反對通知書的條件
在下列情況下,稅務局局長將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從未開業或已停止營業;
-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將不會開始/重新營業;
-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已出售所有存貨、物業及證券;
-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沒有未清繳的稅款包括利得稅、物業稅、印花稅、商業登記費及與該等稅項有關的罰款及法庭費用;
-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沒有在稅務條例下尚未完成的責任,包括未交回稅務局已發出的報稅表、以書面通知局長公司/有限合伙基金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稅但未收到有關年度的報稅表;
-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沒有尚未回復稅務局所發出的任何查詢;
-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的評稅沒有尚未完結的反對或上訴。
該公司/有限合伙基金若不符合以上任何條件,將不會獲發給不反對通知書。 (請參考申請表的填寫說明,先辦妥各項未完成事項,才提出申請。 )